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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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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doc

上传人: fkh4608 2020/10/15 文件大小:5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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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湖南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非机动车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及定义)本办法所称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非机动车生产、销售、登记、道路通行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职责分工)本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分别负责以下工作:(一)工信部门负责拟订实施非机动车行业规划、产业政策和标准;(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非机动车质量监督及认定非机动车是否符合本省相关标准;(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非机动车销售的监督管理;(四)公安部门负责非机动车登记和道路通行管理;(五)道路建设部门负责非机动车道路、公共停车区域等有关公共交通设施的规划建设与完善,规范自行车行业的发展;(六)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对非机动车非法占道停放、废弃车辆清理的监督管理;(七)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非机动车废旧电池的回收、处置实施监督管理;(八)保险监管部门监督指导非机动车保险工作。财政、民政、旅游、规划、建设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非机动车管理相关工作。残疾人联合会等社会团体根据法律法规和政府的委托协助开展相关管理工作。非机动车行业协会应当对非机动车生产、销售开展指导与服务工作,加强行业自律。监察机关负责监察各地级党委、政府和负有车辆生产、销售、安全管理职责部门及党员、干部执行本办法情况。第四条(鼓励非机动车专用道建设)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合理设置非机动车通行区域。鼓励在城市道路中修建自行车绿道。鼓励在城市道路主、次干道的非机动车专用道设置机非物理隔离。城市道路支路上的非机动车道,可以采用非连续式物理隔离,但道路交叉口附近应当设置非物理隔离。第五条(规范共享自行车)鼓励共享自行车行业有序发展县(区)级以上政府应综合考虑城市发展规划、交通出行结构、道路通行条件、交通安全状况等因素,制定适合本地特点的自行车停放区设置技术导则,规范自行车停车点位设置。对不适宜停放的区域和路段,可制定负面清单实行禁停管理。对城市重要商业区域、公共交通站点、交通枢纽、居住区、旅游景区周边等场所,应当施划配套的自行车停车点位,规范自行车停放。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对车辆的调度、停放和维护负有管理责任。其应当在开展服务前20日,本办法施行前已开展服务的企业应在办法实施后20日内,就自行车投放规模、运营模式等影响道路交通秩序内容向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并建立车辆维保制度,对车辆进行定期维护检修,保障车辆安全性,做好停放秩序的管理,宣导用户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规则。第六条(安全技术标准)在本省生产、销售非机动车应当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安全技术标准和市场准入要求。第七条(实行目录管理)本省对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实行产品目录管理制度。省工信部门应当会同省质量技术监督、省工商行政管理、省公安等部门,根据国家标准编制我省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产品目录,自本办法颁布之日起60日内向社会公告,并适时予以更新。产品目录应当载明生产企业、品牌、型号、定型技术参数等项目。 已经纳入产品目录的非机动车技术参数发生变更的,生产企业应当主动申报,负责目录编制的部门应当重新进行核定。 生产者擅自更改定型技术参数的,其相应产品应从产品目录中删除。第八条(协调配合机制)经济信息化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公安部门应当建立协调配合的综合执法机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查处违法生产、销售非机动车的行为;公安部门发现违法生产、销售非机动车的,应当及时通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查处。第九条(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不符相关标准的非机动车,对生产、销售的非机动车及其零部件进行监督抽查检验,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抽查检验结果。第十条(销售要求)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现行有效的产品目录,并通过店堂告示、销售凭证中载明等方式,向消费者承诺其销售车辆已纳入产品目录,符合本省登记条件。消费者在本省购买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未纳入产品目录无法在本省登记的,可以依法要求退货或更换。第十一条(销售禁止行为)非机动车销售者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