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合同编号:
麻黄山风电场马斯特一期()工程
电力金具经济合同
卖方:
买方:
宁夏盐池马斯特能源有限公司
银川 2010年7月
目 录
1. 定义 1
2. 合同标的 3
3. 供货范围 3
4. 合同价格 4
5. 付款 4
6. 交货和运输 5
7. 包装与标记 7
8. 技术服务和联络 9
9. 监造与检验 11
10. 安装、调试、试运和验收 13
11. 保证与索赔 16
12. 保险 18
13. 税费 19
14. 分包与外购 19
15. 合同的变更、修改、中止和终止 20
16. 不可抗力 21
17. 合同争议的解决 22
18. 专利权 22
19. 合同生效 22
20. 适用法律及其它 22
合同分项价格表
合同附件
合同号:
合同签字时间:2010年7月7日
合同签字地点:中国 银川
合同生效日期:2010 年7 月7日
合同双方: 宁夏盐池马斯特能源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买方)
河北北方电气金具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卖方)
买卖双方达成协议,并同意按如下条款签订本合同。
1. 定义
“买方”是指宁夏盐池马斯特能源有限公司,包括其法人、法人的继任方和/或法人的受让方。
“卖方”是指河北北方电气金具有限公司,包括其法人、法人的继任方和/或法人的受让方。
“合同”是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合同价格”是指在卖方完全和适当地履行其合同义务后,买方根据合同规定应支付给卖方的价款。详见相应合同附件。
“生效日期”是指本合同19款中所规定的合同的生效日期。
“技术资料”是指合同货物及其与电厂相关的设计、制造、监造、检验、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和技术指导等文件(包括图纸、各种文字说明、标准、各种软件),和技术规范书规定的用于合同电厂正确运行和维护的文件。
“监造”是指在合同货物的制造过程中,由买方和/或买方委托有资质的监造单位派出代表对卖方提供的合同货物的关键部位进行质量监督,实行文件见证、现场见证和停工待检。此种质量监造不解除卖方对合同货物质量所负的责任。
“日、月、年”是指公历的日、月、年;“天”是指24小时;“周”是指7天。
“电厂”是宁夏盐池麻黄山风电场马斯特一期()工程。
“技术服务”是指由卖方提供的与本合同货物有关的工程设计、货物监造、检验、土建、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运行、检修时相应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等全过程的服务。
“现场”是宁夏盐池麻黄山风电场马斯特一期()工程工地。
“机组”是指整套宁夏盐池麻黄山风电场马斯特一期()工程风力发电机组。
“合同货物”是指由合同供应范围内的合同货物、技术资料、技术服务及技术培训等组成,其规格、性能和保证指标见技术规范书的具体规定。
“安装”指有关货物和材料的安装工作,包括按照合同货物的所有货物、系统和材料的设计图纸进行组装、就位和连接。以及为验明合同货物的机械性能,对单台货物和一系列货物分别进行的测试。
“开箱验收”是指由买卖双方在现场进行的对产品外观、数量、规格和技术资料的验收。
“调试”指单台货物和一系列货物分部试运行以及按合同规定的技术规范和调试导则进行整套机组起动、试验和调整并达到满负荷。
“可靠性运行”指合同货物调试完成后,正常带电运行240小时,以验证合同货物能够长期可靠运行。
“初步验收证书” 是指机组可靠性运行通过后,合同双方授权代表签署的证书。
“性能试验”指用以确定合同货物是否达到合同所规定的技术性能和保证指标的试验。
“性能验收证书”指合同货物在性能试验中达到了合同所规定的技术性能的保证指标后,合同买卖双方签署的证书。该证书的签发,买方即接受合同货物。
“质保期”是指合同货物签发初步验收证书之日起至签署最终验收证书止(540天),在此期间内,卖方保证合同货物能在保证性能指标下稳定运行,并负责自付费用消除合同货物存在的任何缺陷;或由于买方原因导致合同货物未能进行初步验收,则至卖方发运的最后一批交货的货物到货之日起24个月时止。二者以先到为准。
“质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