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山东省建筑消防设施使用维修保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使用和维修保养,保证建筑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发挥防火灭火效能,根据《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消防设施是指建筑防火分隔、安全疏散、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 包括喷水灭火、气体灭火、泡沫灭火等,下同) 、防烟排烟、消防给水、消防电气与通讯以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等设施。第三条爱护各类建筑消防设施,保障建筑消防设施的完整有效和正常运行是社会各部门、各单位共同的责任和应尽的义务。第四条本办法由本省行政区域内设有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使用单位( 以下简称使用单位) 和专门从事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的企业贯彻实施。公安消防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的使用、维修保养实施监督检查。第二章使用管理第五条建筑消防设施使用单位,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其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建筑消防设施使用、维修保养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二)制定并落实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做好日常的维修保养; (三) 定期组织开展建筑消防设施检查, 进行模拟演练; (四)经常开展对员工的建筑消防设施使用维护常识和消防知识教育,提高群众消防应知应会能力; (五)根据建筑消防设施的使用情况,落实维修保养经费,保证防火灭火的需要。第六条使用单位必须明确安全、保卫、设备等部门或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的建筑消防设施操作和管理。第七条各类建筑配置的建筑消防设施必须符合有关消防法规、技术规范的要求,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拆卸、圈占、挪用和停用建筑消防设施。因特殊需要必须拆卸、停用建筑消防设施的,应当事先报经当地公安消防机构批准, 并落实临时防范措施, 确保安全。第八条消防控制定应配备专职操作人员,并按下列原则配备: (一) 24 小时保证有人值班; (二)每班不少于两人; (三)操作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第九条消防控制室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二)有显示波保护建筑的重要部位、疏散通道及消防设备所在位置的平面图或模拟图; (三)有值班操作人员交接班、故障登记报告制度; (四)有火警、故障报警处置操作程序; (五)有报警设备检测、火警信号处置、灭火设备检查和设备运行情况的记录。火灾报警、灭火等自动消防系统的运行、检测登记表式样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第十条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本职工作,身体健康,忠于职守,有高度的工作责任感; (二)年龄在 18 岁以上, 45 岁以下; (三)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具有一定相关专业知识,熟练掌握所操作系统的工作原理和操作规程; (四)经省公安消防机构消防安全技术专业培训,并考试合格,取得《山东省消防安全重点岗位资格证书》。第十一条消防控制定操作人员应严格履行下列职责: (一)熟练掌握建筑消防设施的工作原理及操作规程, 会维修保养,确保建筑消防设施正常运行; (二)认真履行岗位操作责任制,做好交接班、系统运行情况、检查情况、报警情况和故障、维修保养情况记录; (三)经常向单位负责人和保卫部门报告建筑消防设施的运行情况; (四)对建筑消防设施故障不能自行维修的,应及时通知维修保养单位进行维修; (五)定期对自动消防设施设备及通讯器材等进行经常性的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