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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企业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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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企业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63229029 2017/4/21 文件大小:4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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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企业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山东省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企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山东省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企业的管理, 促进维保行业公平、诚信、有序发展, 根据《山东省消防条例》和《山东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规定》、《山东省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山东省公安消防总队对在山东省内依法执业的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企业(下称维保企业)进行技术审查和年度审验, 对符合条件的, 依法颁发《山东省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机构资质证书》, 并在“山东消防产业信息网”予以公告。第三条市、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 对在本地注册和执业的维保企业实施日常管理,并定期组织对其维保服务情况进行抽查。第四条维保企业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讲究诚信, 公平竞争, 提供高质量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服务。第五条取得甲级资质证书的维保企业,当满足以下条件时, 可在注册地以外地区开展维保业务, 并需到执业地所属市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但需到执业地所属市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1、企业在业务地有固定办公场所企业在执业地有固定办公场所,且使用面积不少于 300 m 2; 2 、企业在执业地常驻执业人员不少于 4人,年度内不得调动。常驻业务地, 执业人员且为经过消防设施维修保养业务培训并取得固定灭火系统操作员职业资格证书的执业本企业人员不少于 4 人, 年度内不得调动。 3、具有规定的维修保养设备不少于企业在执业地配备规定的维修保养设备不少于 2 套。甲级企业到执业地所属市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理备案时, 应报送资质证书复印件、在执业地办公场所的产权及租赁证明、本地常驻执业人员的资格证书、维保器材设备证明材料等,并装订成册。第六条已取得甲级维修保养资质的维保企业, 如其下属分公司满足第五条当满足以下条件时,可在总公司授权和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内, 委托其下属分公司在注册地代行维保职责, 以分公司名义出具维保报告书。但必须以总公司名义签订维保合同, 有总公司的正式授权文件和合同单位同意的书面证明材料。总公司对分公司的行为全权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分公司在合同单位所在地有固定办公场所, 且使用面积不少于 300 m 2; 2、分公司经过消防设施维修保养业务培训并取得固定灭火系统操作员职业资格证书的执业人员不少于 4 人,年度内不得调动; 3、分公司具有规定的维修保养设备不少于 2 套; 4、以总公司名义签订维保合同; 总公司以正式的书面文件明确委托分公司对合同单位实施日常维保服务,并有合同单位同意的书面证明材料。(此条也是针对甲级企业, 是否可与第五条合并或不提?很有可能利用此条光明正大地出租资质。) 第七条已办理备案手续的省外维保企业,除达到《山东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外, 在省内区域开展维保业务时还需满足第五条或第六条的规定在省内区域开展维保业务时还需符合第五条和第六条的条件。第八条市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维保企业实施年度评分制(每年度企业基准 100 分,分值当年度有效)。每个审核年度, 按照以下要求对辖区内的维保企业进行评分,作为年度审核依据。同时符合多项扣分条件的,按照最高值进行扣分。 1、被责令改正( 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下发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为准),一次扣 10分;。 2、受到消防行政处罚( 以公安机关消防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