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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土地储备一级开发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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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土地储备一级开发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回忆笑一笑 2021/1/20 文件大小:3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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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土地储备一级开发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长春市土地储备一级开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城市建设,贯彻落实政府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满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用地需求,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一级开发(以下简称“一级开发”)是指依法通过征收、收购、收回等方式对土地进行拆迁安置补偿,并实施必要的前期开发,使土地达到供应条件的行为。前期开发包括与储备地块相关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供热、土地平整(以下简称“九通一平”)等基础设施建设。涉及国有土地及地上房屋征收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一级开发主要包括:
(一)办理一级开发相关的政府审批手续,包括计划、规划、征地、农转用、房屋征收和需要办理的其他手续;
(二)实施集体土地的征用及地上房屋的征收工作;
(三)实施国有土地收回及地上房屋的征收工作;
(四)实施地上附着物拆除、地下构筑物拆移工作;
(五)实施必要的前期开发,包括与储备地块相关的“九通一平
”等基础设施建设;
(六)其他一级开发工作。
第四条 列入土地储备计划的项目方可实施一级开发。
第五条 市国土部门负责本市城区一级开发的管理工作。
市土地储备机构负责本市城区一级开发的组织工作,具体工作可委托城区储备机构承担。
城区政府负责本辖区内一级开发的实施工作。
第六条 一级开发涉及的货物、工程、服务应当由市、区土地储备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规定程序确定项目承接供应商。
第二章 编制土地储备计划
第七条 土地储备计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近期城市建设计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编制。
第八条 城区政府向市国土部门申报拟纳入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储备地块,并对拟储备地块进行摸底调查。
第九条 市国土部门依据城区政府申请,会同市规划等相关部门编制土地储备计划,报市土地储备出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第三章 一级开发的实施
第十条 城区政府对列入土地储备计划的地块编制一级开发实施方案,包括土地和地上物征收、基础设施配套的费用和预计完成的时间等,并应征求市建委、市公用、市园林等相关部门意见后,经市国土部门审核后,报市土地储备出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一条 城区政府承担通过征收、收购、收回等方式对土地进行拆迁安置补偿的工作,负责一级开发项目的征拆工作,包括土地、地上物的测绘、评估、拆除,地上、地下管线的迁改,以及办理相关手续等。
第四章 一级开发项目的政府采购
第十二条 一级开发项目涉及政府采购的,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政府采购内容包括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的管理服务和前期开发的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基本流程
(一)市、区土地储备机构作为采购人,按照市土地储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土地储备立项,编制采购预算。
(二)财政部门审核采购预算后,将所需资金编入纳入年度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
(三)市、区土地储备机构按照批复的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采购计划,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后,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招标投标法规定组织项目实施。
第五章 土地储备
第十五条 一级开发完成后,城区政府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