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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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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法.doc

上传人:992006838 2021/1/21 文件大小:1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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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厦门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促进高新技术成果在厦转化,根据《厦门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规定》(厦府[2017]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注册企业实施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及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是指厦门市企业通过自行研究开发、转让、引进和消化吸收所形成的具有实用价值的高新技术成果的后续转化和产业化项目。
第四条 厦门市科技管理部门是厦门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工作的主管部门,联合市财政部门负责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相关工作。 
第五条 申报列入市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实施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单位,必须为在厦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项目的核心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3、项目属国内自行开发、自主创新的项目,其技术水平应达到国内先进以上水平;属引进国外技术消化吸收并有所创新的项目须达到国际先进以上技术水平;
4、项目知识产权应明晰。项目的核心技术拥有受国家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的类型包括:项目核心技术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已获得授权的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5、项目所形成的产品应通过国家认证认可检测机构的检测。属医药、医疗器械、农药、计量器具、压力容器、邮电通信等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须具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属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6、项目所形成的产品(服务)属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
7、项目技术成熟,二年内年均实现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或纳税100万元以上(软件企业年实现销售收入300万元或纳税60万元以上)。
第六条 每家企业每年限申请认定一项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同一项目(或相同技术)只认定一次,不重复享受政策。
第七条 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每年认定一次,申请认定的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1、《厦门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申请书》;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3、成果完成证明(“项目验收证书”或“科技成果评价证明”,以上证书如无,可不提供)、应用证明(最少提供两家单位应用证明)、专利证书、著作权登记证书;
4、转化项目实施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及转化团队基本情况、项目转化内容、技术创新性、经济社会效益、市场状况等);
5、经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近二个会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产品销售收入及纳税情况汇总表。
6、对于特殊行业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的相关行业管理规定,符合国家和本市环境保护要求,并提供相应的行业许可证明(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