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交通事故上诉答辩状
当事人不服交通事故纠纷判决的能够进行上诉,当然,上诉也有答辩的,那么,下面是站X给大家整理搜集的交通事故上诉答辩状,供大家阅读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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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人:涂x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现住xx市xx区xx坳xx路x号xx居x栋xxx房。
答辩人因和上诉人中国xx保险股份有限企业xx市分企业、被告人陈xx之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提出答辩意见以下:
一、上诉人质疑答辩人误工费没有任何依据。
答辩人在一审期间提交了《xx市劳动协议》证实协议约定答辩人工资为每个月10000元,也提供了用人单位工商营业执照证实用人单位正当身份,依据中国司法通例已经完成了举证责任。至于上诉人认为答辩人庭审中存在口误(说错单位名称),和答辩人工资表中显示扣除了所得税和社保费而答辩人认为没有缴纳所得税和社保费,这些只是答辩人表述的瑕疵,并不能推翻答辩人书面证据的效率。上诉人对答辩人的举证只是表示怀疑,却不能提出任何反证推翻答辩人的举证,所以这种所谓质疑没有任何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十条要求“误工费依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情况确定”,依据中国司法实践,只有在受害人不能举证其收入情况的特殊情况下才是参考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员的平均工资计算,上诉人完全无视《解释》的明文要求,显然是一个企图逃避足额赔偿责任的行为。
二、上诉人质疑护理人护理费用没有依据。
依据《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要求“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考误工费的要求计算”,既然护理人陆xx有正常收入,那么答辩人的护理费就应该根据陆xx实际降低的收入计算。因为答辩人住院实际住院37天,当然要计算37天的护理费。至于上诉人提出所谓护理人xxxx年7月3日到8月2日没有收入损失,仅凭护理人xxxx年7月21日、7月29日两笔薪金收入累计元超出单位证实的平均工资元就认为护理人没有收入损失,完全是对中国薪金制度的曲解。护理人作为国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广东xx银行xx分行信用卡部营销中心业务主任),其薪金收入当然包含工资收入和多种补助、津贴甚至加班费,实际收入远远高于名义工资属于行业通例。所以,上诉人认为护理费只应计算7天而不是实际护理的37天,是一个错误了解,完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原审法院的判决正当有效。
原审法院即使没有完全支持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不过对其直接财产损失基础给予了支持,符合《解释》要求和《广东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谈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精神,实使用方法律并无不妥,应依法给予维持。
上诉人认为停车费110元不属于直接财产损失,对于有私家车的当事人而言,停车费毫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