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八章土地增值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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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纳税义务人(了解)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内外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中外籍个人等。
第二节征税范围(熟悉)
一、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常以三个标准来判定:
标准之一: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是否国家所有。
标准之二: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是否发生产权转让。
标准之三:转让房地产是否取得收入。
二、对以下具体事项的征税情况,列表判定如下:
有关事项
是否属于征税范围
征。包括三种情况:
(1)出售国有土地使用权;
(2)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进行房屋开发建造后出售;
(3)存量房地产买卖。
、赠予
继承不征(无收入)。赠予中公益性赠予、赠予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不征;非公益性赠予征。
不征(无权属转移)
抵押期不征;抵押期满偿还债务本息不征;抵押期满,不能偿还债务,而以房地产抵债,征。
单位之间换房,有收入的征;个人之间互换自住房不征。
、联营
房地产转让到投资联营企业,不征;将投资联营房地产再转让,征。
建成后自用,不征;建成后转让,征。
暂免
不征(无权属转移)
不征(无收入)
不征
不征
第三节税率(了解)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税率表如下:
项目  
 级次
增值额占扣除项目金额比例
税率
速算扣除系数
1
50%以下(含50%)
30%
0
2
超过50%~100%(含100%)
40%
5%
3
超过100%~200%(含200%)
50%
15%
4
200%以上
60%
35%
第四节应税收入与扣除项目的确定(熟悉)
一、应税收入
二、确定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对于新建房地产转让,可扣除:
,包括:
(1)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
(2)纳税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它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三项期间费用,即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1)纳税人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并能提供金融机构的贷款证明的:
房地产开发费用= 利息+(取得±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以内
(2)纳税人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的:
房地产开发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以内
房地产开发企业只能扣"两税一费"(营、城、教),非房地产开发企业扣"三税一费"。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加计20%的扣除:
加计扣除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20%
(二)对于存量房地产转让,可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