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规划区内危房改造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县城规划区内危房的改造管理,保障城市总体规划严格实施,进一步改善人居环境,切实解决危房户“安居”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城规划区内的所有危险住房(以下简称危房)改造,不包括构筑物、附属用房和临时建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危房,是指经房屋鉴定机构认定,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危房改造,是指危房所有人及相关的部门和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对危房一般性修缮、加固维修、拆建重建的行为。
第五条  县建设局负责县城规划区内危房改造规划审批、鉴定和质量监督;县规划建设管理综合执法大队负责对危房改造的日常监管,组织对危房违法违规建设进行查处;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用地条件审查、非法占地查处和土地使用权证核发;县房管局负责房屋权属证书核发,县房屋征迁办负责房屋的征收补偿;鹤城镇人民政府及各社区、村委会负责做好本辖区范围内的危房排查、改造申请及身份认定等工作。
第六条 鉴于危房所处人居环境和功能设施条件较差,危房改造总体上考虑实施整体改造优先,操作上立足于保障当事人权益与提升城市形象相结合,对危房改造坚持“政府征收补偿为主,单户改造为辅”的原则进行.
第七条 县城规划区内危房改造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保障公共利益为主,拆老建新为辅”的原则,尽量减少危房拆除后重建的用地面积,整合零散土地,集中建设公共设施和公共绿地。
(二)坚持“连片改造为主,单户改造为辅”的原则,力求改造一片,提升一片。
(三)坚持“区域性环境改善为主,单个人居环境改造为辅"的原则,维护规划的整体性、完整性,力求在改造中提升。
(四)坚持“降低老城区人口密度和延续历史文化保护相结合为主,退老进新为辅”的原则,注重城市文化的保护和城市脉络的延续,适当减少老城区人口密度,迁出部分老城区住户,实现新老城区人居环境的共同改善。
第二章  危房鉴定
第八条  由县建筑综合管理站等有资质的机构负责房屋的安全鉴定。
第九条  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须持有证明具备相关民事权利的合法证件,提请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
第十条  鉴定机构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
鉴定机构签发的鉴定文书应明确被鉴定房屋是否属危房,属危房的须提出建议性处理意见。危房鉴定按下列等级划分:
(一)A级:结构承载力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未发现危险点,房屋结构安全。
(二)B级:结构承载力基本能满足使用要求,个别结构构件处于危险状态,但不影响主体结构,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
(三)C级:部分承重结构承载力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现险情,构成局部危房。
(四)D级:承重结构承载力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幢危房.
第三章  规划审批
第十一条  县城规划区内危房改造应结合我县实际,做到合理疏导,确保群众的居住安全。
第十二条 县城规划区内危房拆除重建根据县城规划要求,按以下分区进行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