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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危险房屋治理改造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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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危险房屋治理改造实施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XX县危险房屋治理改造
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XX县危险房屋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 和居住安全,改善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 推进市区危旧住宅房屋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X政办发〔2016) 192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XX县行政区划范围(不含城市规划建 设用地范围)。
本办法所称危险房屋(以下简称“危房”),是指结构已严重 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 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第三条危房治理改造应结合城乡规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要求,坚持“政府引导、业主自愿、自主实施、防治结合”的原 则。房屋所有人(以下简称“业主”)和使用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规定。
第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牵头组织建设(规 划)、国土、综合执法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召开危房治理改造联席 会议,审查危房治理改造方案,研究危房治理改造的疑难问题。
第五条业主负责房屋的日常管理、维护和治理改造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本村(居)范围内房屋使用安全、责 任意识和应急避险知识的宣传教育;做好危房巡查、险情上报和 村(居)民协调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危房巡查和治理改造 的备案(审批)工作,对危房治理改造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建立健全房屋“一户一档”管理制度;组织业主避险和督促业主 履行危房治理改造责任义务。
建设(规划)部门负责全县危房治理改造工作的业务指导和 监督检查。国土、综合执法、文广、财政、发改、交通、水利、 电力、消防等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做好危房治理改造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治理方式
第六条业主应向有资格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 定机构)提出鉴定申请。
第七条业主和使用人应定期对其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做好 排险解危的各项准备。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危房的定期巡查每季不少 于一次,专项巡查应当在台风、汛期等极端天气来临前或自然灾 害预防时进行。对新发现的疑似危房进行风险评估、跟踪监测; 对巳鉴定为危房的,发出督促解危通知书,督促房屋业主、使用 人及时撤离和落实治理改造工作。
第八条房屋鉴定为危房的,在危房治理改造工作开展前,
业主和使用人应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在未排除安全隐患前,危房 应停止使用,并通过以下方式治理:
(一) 维修加固。指不突破原有建筑占地、建筑高度(屋脊、 檐口和地坪)、建筑面积,不改变主要承重结构,对危房结构安 全隐患点进行局部维修加固的治理改造方式。鉴定机构的处理建 议为处理使用的危房,可以申请办理维修加固备案手续。
(二) 恢复重建。指不突破原有建筑占地、建筑高度(屋脊、 檐口)、层数、建筑面积,且不减少相邻建筑原有日照时间和间 距,按照原用途在原址对危房进行重建的治理改造方式。鉴定机 构的处理建议为整体拆除或者停止使用的危房(建制镇规划建设 用地范围内不符合城乡规划的危房以及国有资产除外),可以申 请办理恢复重建备案手续。
(三) 拆除改建。指按《XX县城市规划区内农村村民建房 审批管理暂行办法》(X政发〔2012) 37号)、《XX县城市规划区 外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