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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对组织卖淫罪如何正确认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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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对组织卖淫罪如何正确认定.doc

上传人:511709291 2016/5/10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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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对组织卖淫罪如何正确认定.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市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 1、是否有组织他人卖淫的故意; 根据刑法规定,本罪只处罚组织者,对于一般参与卖淫者则不以犯罪论处, 而通常按照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来处理。如果数个卖淫者为了赚取更多钱财, 结伙卖淫,相互传递信息、互相提供方便,互为掩护,共同从事卖淫活动的,由于她们都是卖淫者,没有主从之分,也没有较为固定的组织策划者,因此对其一般不应以犯罪论处,而应处以治安管理处罚。但是,如果行为人既自己参与卖淫, 又组织他人卖淫的,则构成组织卖淫罪。 2 、是否实施了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如果没有组织他人卖淫的故意或者没有实施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如有些饭店、酒店等服务人员卖淫, 其负责人虽有放松管理的行为,但只要不具有组织他人卖淫的故意,也没有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不能认为其构成犯罪。司法实践中对组织卖淫罪如何正确认定?、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因此在触犯组织卖淫罪的同时,又可能触犯强迫卖淫罪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第 2 条规定:“在组织他人卖淫的犯罪活动中,对被组织卖淫的人有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行为的,应当作为组织他人卖淫罪的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不实行数罪并罚。如果这些行为是对被组织者以外的其他人实施的,仍应当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在组织他人卖淫过程中故意重伤害被组织人,则单独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应当按本罪与故意伤害罪实行数罪并罚。在组织他人卖淫的犯罪活动中,组织者与被组织者合在一起,通常组成一个相对稳定的团体,这一点与犯罪集团比较相似,但两者有本质的区别: (1 )犯罪集团是共同犯罪的一种形式,不是罪名,只是量刑的一个情节; 组织卖淫罪是一个独立的罪名,不是犯罪情节; (2 )在组织他人卖淫的活动中,只有组织者、协助组织者构成犯罪,被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