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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认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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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认定.doc

上传人:beny00001 2016/5/17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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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认定.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市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 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认定生产、: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 5万元以上的行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行为是生产、销售行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认定?、销售伪劣产品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关键是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故意和客观方面的结果来考虑。当行为人故意制造、销售伪劣产品,销售金额达到法律规定的 5万元以上时,即成立犯罪;销售金额不满 5万元的制售伪劣产品的行为一般属违法行为,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于实践中发生的仅仅查处到伪劣产品本身,而难以甚至根本无法查清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的案件,根据 2001 年4月5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规定的销售金额 3 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这主要是指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生产、销售假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或有毒、有害、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材、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等生产、销售特定的伪劣商品犯罪的界限,它们的区别主要是犯罪对象,即伪劣产品种类的不同。如前所述,本罪生产、销售的是普通物品,生产、销售假药罪等犯罪生产、销售的是特定物品。根据《刑法》第 140 条、第 149 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生产、销售假药罪等第 141 条、148 条规定的犯罪之间存在法条竞合关系,即第 140 条属于普通法,第141 条至第 148 条属于特别法。在法条竞合的情况下,特别法应当优于普通法适用,这是处理特别法与普通法关系的基本原则,也是《刑法》第 149 条第 1款规定之基本精神。但第 149 条第 2款同时又规定,生产、销售本节第141 条至第 148 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 140 条规定的犯罪的,依照处刑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这一规定体现了择重而处的精神,应属特别法优于普通法适用原则的例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