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粤司政〔2013〕84 号
关于做好 2013 年度我省律师
公证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顺德区司法局,厅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 2013 年度专业
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3〕98 号)精神,为
做好 2013 年度我省律师、公证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现将有
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申报材料时间
全省高级律师、公证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省直中级
律师、公证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受理申报评审材料时间为
2013 年 8 月 16 日至 9 月 15 日。
二、申报评审条件和有关政策
(一)今年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继续执行 1998 年以来我省
颁布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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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学历、资历条件执行《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
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178 号)、《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
审中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粤人发〔2005〕177 号)、《关于明确
当前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 号)、
职称外语条件执行《关于调整完善我省职称外语政策的通知》(粤
人发〔2007〕120 号)。2001 年广东省职称外语考试合格成绩单不
作为职称外语条件的有效依据。计算机条件执行《转发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科目
更新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10〕176 号)。继续教育条件
执行《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
(三)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的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严格
按照原省人事厅《关于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事业单位具备国家公
务员身份人员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问题的批复》(粤人函〔2005〕
301 号)、《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
(粤人发〔2007〕197 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受理申报要求
(一)申报人员可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下载
中心(网址:)下载申报评审用表,如实填报,
并按要求一次性提交全部申报评审材料(过后不补),送单位审核
和公示。
申报人员在提交申报材料时,一并提交在现工作单位缴交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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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半年以上的社保凭证原件,并由社保部门加具业务专用章,复
印件一律无效。缴交社保单位和申报单位不一致的,不得申报。
(二)申报人应根据自己的岗位情况,对照省的职称政策和
相应专业资格条件要求,认真、客观、如实申报。凡未如实申报
和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并核实,取消今年申报(或评审通过)
的资格,并从下年度起 3 年内不得申报,视情在全省范围进行通
报批评。
(三)申报人所在单位要认真审查申报材料:
1、审查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申报材料是否依法取得,是否符
合执业类别和范围的规定;
2、审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申报材料是否与申报人的专业技
术工作经历、论文、业绩及所起的作用、年度考核等客观事实相
符;
3、审查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申报的基础材料、业绩成果、论
文著作等是否完整提交,评审表中必填栏目是否空白(特别是时
效),是否如实填报负面情况;
4、审查申报材料的时效性。申报人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