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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xiaohuer 2021/1/30 文件大小:4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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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梅市府办〔2010〕70号
关于印发梅州市“三旧”改造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梅州市“三旧”改造实施细则》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三旧”改造办反映(联系电话:2152683)。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三日
 
梅州市“三旧”改造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和梅州市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梅市府〔2010〕25号),确保我市“三旧”改造工作有序开展,特制订如下实施细则。
一、“三旧”改造主要方式及其程序
根据粤府〔2009〕78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9〕122号)和梅市府〔2010〕25号等文件的规定,我市“三旧”改造主要方式及其程序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一)政府实施“三旧”改造的程序。
1.市、县(市)土地储备机构、拆迁办开展土地和房屋权属调查工作;
、县(市)土地储备机构编制改造方案,并发函征求规划(建设)、国土部门意见;
(建设)部门出具地块符合“三旧”改造规划、列入年度实施计划意见;
4.国土部门审核地块权属情况,提出是否同意改造的意见;
(建设)、国土部门意见报同级政府“三旧办”审核,同级政府“三旧办”提出书面意见;
;
7.市、县(市)土地储备机构凭政府批准文件向财政部门申请拨款并实施收回、收购土地工作;
(建设)部门凭政府批准文件出具地块规划条件;
;
,经市、县(市)政府建设用地审批(审核)领导小组会审后,报政府批准;
11.国土部门委托市、县国土资源交易中心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三旧”改造用地;
12.竞得者缴纳土地出让金;
《成交确认书》、身份证明文件办理土地登记。
(二)产权人自行改造的程序。
,向“三旧办”提出申请,由“三旧办”征求规划(建设)、国土部门意见;
2.规划(建设)部门出具地块符合“三旧”改造规划、列入年度实施计划意见;
3.国土部门审核地块权属情况,提出是否同意改造的意见;
(建设)、国土部门意见报同级政府“三旧办”审核,同级政府“三旧办”提出书面意见;
5.改造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批;
(建设)部门凭政府批准文件出具地块规划条件,涉及改变地块容积率的,规划(建设)部门应明确原用地容积率和拟改造容积率;
7.地价评估机构对原土地使用条件、新规划设计条件下的土地使用权价格分别进行评估;
、改变规划条件、历史用地完善手续等事项;
〔2010〕25号文的规定补缴地价;

(三)市场主体实施改造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