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重庆市律师协会律师代理劳动争议案件操作指引
重庆市律师协会
律师代理劳动争议案件操作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引导重庆律师办理劳动争议案件,防范法律风险,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重庆市律师协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律师办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严格依据法律和行政法规,正确适用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规章,参照当地有关政策规定,明确告知当事人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不得误导当事人进行仲裁、诉讼、甚至以非法手段谋取利益。
律师办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关注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的指导意见。
第三条律师办理劳动争议案件,不得激化矛盾,严禁教唆、策划、挑动当事人采取上访或示威等行为。
代理十人以上的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向重庆市律师协会进行报告备案。
第四条律师办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注重和解及调解,在知道对方聘请了律师或其他法律工作人员代理的情况下,尽力先行与对方进行和解或积极配合调解,以节约司法资源,降低仲裁、诉讼成本,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稳定和劳资关系和谐。
第五条律师代理劳动者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请求给付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及群体性的劳动争议案件,不得实行风险代理。
第六条律师提供涉及劳动争议的法律咨询,需要收取咨询费用的,应提前告知当事人相关收费的规定及收费标准。
第七条律师调查取证,应当出示律师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必要时提供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的受理案件通知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律师代理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劳动争议案件,应特别注意先予执行的法定条件,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并尽力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争取以最快方式解决劳动者的经济困难。
第九条律师应当充分认识劳动争议案件的复杂性和特殊性,注意不同层级规定与新旧规定之间的衔接,注意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和意见,结合案件事实,合法有效代理劳动争议案件。
第二章劳动争议仲裁
第一节仲裁准备
第十条〔分析证据材料应关注的问题〕律师应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查和分析委托人是否能够提供支持其仲裁请求以及所陈述事实的基本证据:
(一)仲裁当事人各方身份信息材料,确认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主体是否适格;
(二)劳动合同或劳动用工协议的内容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三)没有书面劳动合同或劳动用工协议,应注意审查和分析是否有构成劳动关系客观存在的事实证据(如社保卡、工作证、工资条、职工花名册、入职表、考勤本、出入证、工作服等);
(四)证据材料是否符合提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法定条件;
(五)有关(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的证据材料是否充分,注意区别劳动关系、雇佣关系、人事关系等性质,确定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代理的正确性;
(六)仲裁案件是否存在仲裁时效障碍;
(七)仲裁请求或反请求是否合法、明确、具体。
第十一条〔审查管辖权的注意事项〕审查劳动争议申请或被申请是否符合受案范围和管辖的规定。
对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已经受理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案件,律师应当征求委托人的意见,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管辖异议申请。
第十二条〔审查案件时效的注意事项〕审查仲裁请求是否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
律师应当审查仲裁请求是否符合《重庆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的三种特殊情形以及是否存在不可抗力等足以延长时效的合理条件。
第十三条〔风险提示应注意的问题〕律师应注意向委托人提示以下风险,并作好书面记录:
(一)合理谨慎地告知委托人案件代理思路和诉请角度,与委托人做好仲裁申请的沟通;
(二)证据原件保管不善以及因不及时提供证据承担不利法律后果的风险;
(三)代理劳动争议案件,可能因劳动关系确认、工伤性质认定、伤残等级鉴定等程序导致委托人面临漫长程序周期的等待;
(四)对正在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可能存在的中止审理和终止审理的相关情形;
(五)可能出现的仲裁裁决被依法撤销并重新审理的相关情形;
(六)财产保全方面的风险;
(七)生效仲裁裁决可能面临执行不能的风险。
第二节调查取证
第十四条〔调查取证必要性规定〕律师应当根据当事人的陈述,认真做好案件证据收集工作,整理好证据清单,并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客观分析,如发现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及时与委托人进行沟通,补充收集证据。
第十五条〔需取证的通常范围和内容〕代理劳动争议案件,会涉及到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聘用协议)、规章制度、人事档案、入职证明、工作证(服)、考勤表、工资表(单)、工资卡银行交易记录、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就医证明、病假单、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