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4
文档名称:

准合同对编撰民法典的借鉴和启示.doc

格式:doc   大小:37KB   页数:4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准合同对编撰民法典的借鉴和启示.doc

上传人:仅仅三声 2021/2/3 文件大小:37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准合同对编撰民法典的借鉴和启示.doc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准合同对编撰民法典的借鉴和启示
一、关于债法总则存废的不同意见
在大陆法系国家,债法中确立债法总则是民法典的惯例。特别是在采用大陆法系的国家或地区,民法典都设有债法总则。在传统的潘得克顿民法典中,都拥有单独的一编债权法及债法总则,如《德国民法典》和《日本民法典》。自20世纪以来,随着社会生活的丰富和发展,债的内容迅速扩大,他们如何安排在民法典中,是许多国家在20世纪后期编纂或修订民法需要思考和解决的问题。在我国民法典编纂过程中,是否单独设立债法总则以及如何安排债法编的问题引起了巨大的讨论和争议。总的来说,大多数学者赞成建立债法总则。梁慧星教授认为,“民法典应当规定债法总则。债法总则统领合同法和侵权法。”也就是说,他主张建立债法总则编,合同编和侵权编[1]。王利明教授也坚决支持制定债法总则。他认为,民法典的发展,债法总则是必要的[2]。崔建远教授也是设立债法总则的积极倡导者。他认为我国民法一直遵循大陆民法体系的风格。因此,在可预见的未来,我国国家法律不会放弃抽象概括式的法律体裁。这是债法总则的理论基础之一[3]。杨立新教授认为,在21世纪,我国国家法典的编制应遵循大多数国家民法体系的立法体例,维护民法法系的一致性。让我国法律走向世界[4]。反对的观点主要有两种,一是一些立法机关的官员不赞成设立债法总则,这就使得此种观点虽然赞成人数较少,但却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在反对说中,最主要的观点出自于时任全国人大法工委主管民事立法的王胜明副主任。他把个人的这种意见贯彻在《民法草案》中,形成了《民法草案》现在的体系结构。二是持反对说的学者认为:建立债法总则已经过时,合同法总则和债法总则作用同一,侵权法已经独立成编,没有必要单独设立债法总则[5]。
二、“准合同”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准合同”制度起源于罗马法。那时债分为四类:合同、准合同、侵权和准侵权[6]。罗马法上的准合同与合同一样具有合法的性质,但却产生了独立于合同的债。类似于侵权,这种之债是非自愿的;同时它又有合同的某些特征,它是由非恶的行为而产生的。在结构上类似于甚至相同于能够引起合同请求权产生的行为。在英美法系中,准合同的概念一直被采用,这个概念也源于罗马法。在英国法律中,法官经常遇到在处理纠纷时不能归因于合同或侵权的案件。在这种情况下,案件通常通过准合同制度来判断。综上所述,在西方国家,准合同的概念已经产生很长时间并运用在了立法司法实践当中。借鉴这些已有经验,在我国民法典不设债法总则的背景下,引入准合同制度可以一定程度上解决各种债的混乱关系,有助于债法的科学化、体系化。
三、引入“准合同”制度的必要性
在中国民法典确定不设立债法总则的前提下,就有必要引入准合同的概念。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中,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其他之债的具体规则是非常复杂的,对在现实生活中具有重要的调节作用。这两个制度都有着合同、侵权等制度不可替代的作用。没有详细的规定,在适用时不可避免地会出现问题。这就需要对这些问题在分则中做出详细规定。但是,根据我国现行的民法典制度,很明显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因其性质而不能纳入侵权责任编。因此,只能在民法典合同编中找到另一种方式来规定传统债法总则,使合同能够发挥“准债法总则”的功能。因此,在不设立债法总则的情况下引入“准合同”制度更为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