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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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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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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滨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暂行)
第一章 总则应加上“实施部门”(以下简称 )
滨州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滨州市城市规划的编制与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城市规划编制与管理的规化、法制化、科学化,依据《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滨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城市规划的编制与管理,各县区参照执行。
第三条 应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各项建设工程应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按城市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在滨州市城市规划区,各类专门性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应符合已颁布的其专业技术规的要求,尚未制定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五条 本规定由滨州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城市用地分类和建设用地适建围
  
第六条 根据中华人民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大类、中类、小类。
第七条 城市建设用地包括分类中的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九大类,不包括水域和其它用地。
第八条 在计算城市建设用地的标准时,人口计算围必须与用地计算围相一致。
第九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在已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地段进行建设,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未批准详细规划的,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本规定表《各建设用地适建项目围表》的规定执行。
表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项目围表
序号
用地类别
建设项目
居住用地
公共设施用地
商业用地
工业用地
仓库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绿化用地
低层独立式住宅



多层住宅、其它低层住宅





高层住宅




单身宿舍








中小学、托幼





小区商业服务设施







小区行政管理设施
(居委会、派出所等)





小区体育设施






小区文化设施(活动站、文化馆)






小区市政公用设施











小区日用品修理、加工场





小区农贸市场





小商品市场




小区医疗、卫生设施





小区以上级(居住区级、市级)行政管理设施查规范




小区以上级(同上)商业、服务设施




小区以上级(同上)文化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