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基金补缴业务培训
北京市大兴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第一部分补缴业务说明
(一)滞纳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滞纳金计算规则
2011年7月1日起,对新发生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五险),自欠缴月的次月1日开始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单位成功申报补缴当日,不计算滞纳金。
举例
7月份月报,8月进行月报收款,8月27日财务还未收款到位的形成月报欠缴,自9月1日起开始按日计算滞纳金。如单位9月1日来申报月报补缴,申报成功的,则不收取滞纳金,单位9月2日来申报月报补缴,申报成功的,则计算1天的滞纳金。同样单位申报个人补缴,8月份补缴个人7月份社会保险费,不收取滞纳金,9月1日后补缴个人7月份社会保险费的,开始计算滞纳金。
注意事项
补缴2011年7月之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仍按照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7]21号)第六条的规定执行。(即补缴历年按社平比值)
(二)补缴收款方式
补缴的缴费方式只能为刷卡或支票,所以请携带银联银行卡或两张空白支票。注意:刷卡方式不限时间;支票方式截止到每月15日15点。
第二部分补缴业务申报
一、单位申报个人补缴
(一)业务描述:在国家规定劳动年龄内的参保人,由于用人单位原因应缴未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办理补缴手续。
(二)政策依据:京社保发〔2010〕48号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有关问题的业务操作办法京劳社保发[2001]27号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社保发〔2011〕39号关于对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加收滞纳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相关政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