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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积分落户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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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积分落户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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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北京市积分落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户籍制度改革精神,坚持和强 化首都城市战略定位,进一步加强人口服务和管理,逐步有 序推进长期在京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落户工作,紧密 结合本市实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积分落户是指通过建立指标体系, 对每项指标赋予一定分值,总积分达到规定分值的申请人, 可申请办理本市常住户口。
第三条 坚持公平公正、总虽控制、存虽优先、有序推 进的原则,稳步实施积分落户制度。
第四条 申请人申请积分落户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 持有本市居住证;
(二) 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三) 在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 7年及以上;
(四) 无刑事犯罪记录。
第五条 积分落户指标体系由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 住所以及教育背景、职住区域、创新创业、纳税、年龄、荣 誉表彰、守法记录指标组成。总积分为各项指标的累计得分
(一)合法稳定就业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与在京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连续工作
满1年及以上,或在京投资办企业并连续经营满 1年及以上,
或在京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并连续经营满 1年及以上;以
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年限作为合法稳定就业年限的计分标准, 每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 1年积3分。
(二) 合法稳定住所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拥有取得本市房屋所有权证的自有住所;或签订 正式房屋租赁合同,合法租赁符合登记备案、依法纳税等有 关规定的住所;或居住在用人单位提供的具有合法产权的宿 舍。申请人需连续居住满 1年及以上。在自有产权住所每连 续居住满1年积1分,在合法租赁住所和单位宿舍每连续居 。当连续居住年限多于缴纳社会保险年限, 以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年限作为连续居住年限。
(三) 教育背景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取得国民教育系列及教育部认可的学历 (学位)
的,可获得相应的积分。具体积分标准为:大学专科 (含高
职),大学本科学历并取得学士学位 15分,研究生学
历并取得硕士学位26分,研究生学历并取得博士学位 37分。 学历(学位)的认定以申请人获得的最高学历 (学位)为准,不累 计。取得学历(学位)期间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年限及连续居住 年限的积分与学历(学位)积分不累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