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4
文档名称:

南宁公园管理规定.docx

格式:docx   大小:24KB   页数:14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X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南宁公园管理规定.docx

上传人:百里登峰 2021/2/6 文件大小:24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南宁公园管理规定.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南宁市公园管理规定
南宁市林业和园林局印
2015年5月
南宁市人民政府令
第32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公园管理规定〉的决定》
已经2015年1月9日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 87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5年2月17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南宁市公园管理规定》的决定
为了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促进和保 障政府管理由事前审批更多地转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激发市 场活力、发展动力和社会创造力,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要求, 我
市对行政审批设定依据、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和工商登 记
前置性审批依据进行清理。经过清理,现决定对《南宁市公园 管
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 第十条修改为:公园的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园林规划设
计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公园设计规范》 。”
二、 删去第十七条。
三、 第二十二条修改为: 公园门票、公园游园项目以及参观
点内交通客运价格的确定和调整,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
四、 第三十二条修改为: 朱经公园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公
园内营火、烧烤、垂钓、宿营。 ”
此外,对个别文字进行修改并对相关条文顺序作出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宁市公园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
布。
南宁市公园管理规定
(2006年7月7日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公布,根据2015年2 月17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 南宁市公园管理规定 >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公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促进 公园事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根据《城市绿化条 例》、《南宁市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园是指市、县(区)人民政府确 定的供公众游览、观赏、休憩,开展科普、文化及健身等活 动,有相应的设施和良好生态环境的城市绿地和公共场所。 包括综合性公园和植物园、动物园、儿童公园、文物古迹公 园等专类公园。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园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 护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公园管理工 作。
县(区)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园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公园有关 管理工作。
法律、法规规定和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由其他行 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公园,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和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进行公
园管理工作
各公园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公园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园的规划和建 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项经费用于公园的建设、养护 和管理。鼓励和引导社会力虽投资建设公园或者以捐赠、资 助等方式参与公园建设。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劝 阻、举报。
第二章公园建设
第七条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与改 革、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市公园发展规划,经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园应当符合本市公园发展 规划。公园的绿化用地比例应当不少于陆地面积 65%。
本规定实施前已建成公园的绿化用地比例未达到该标准 的,不得新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
第九条 依法确定为公园的土地和规划确定的公园用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
不符合公园规划要求的驻园单位应当迁出。 不能搬迁的,
应当遵守本规定,不得破坏公园景观及各类设施,不得影响 游人游览安全,不得擅自在公园内进行任何新建、改建、扩 建工程。
第十条 公园的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园林规划设计资
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公园设计规范》 。
第十一条 公园的建设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等级资质的 施工单位承担。
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组 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公园内的各类设施应当按照 《公园设计规范》 设置,并与公园功能相适应,与公园景观相协调。
公园的配套服务设施应当统一规划,控制规模,按照公 园设计方案设置。其中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按照环保要 求配套建设污染治理设施。
第十三条 严格控制公园周边影响公园景观的建设项 目。具体的控制范围和要求由市规划、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 部门共同制定。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需在已投入使用的公园内进行工 程施工的,应当征得公园管理机构同意,并按规定办理相关 手续后方可进行施工。
市政公用工程、供电供水管线施工等涉及公园用地的, 应当采取避让措施。确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