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国有资产使
用合同
合同编号:(国资用
号)
出租方:
韶关市
(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联系电话: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商铺名称:
联系电话:
第二力:
韶关市公共资产管理中心
(以下简称丙方)
地址:巾惠民北路 51号
联系电话:817786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
关规定,甲、乙、丙三方在公平、公正、自愿的基础上,经
充分协商一致,就资产使用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资产标的及使用用途
资产标的:甲、丙方将位于韶关市
的资产(铺面、房产、土地等),面积为
(大写)平方米( M2)于乙方使用。
使用前,甲方负责对资产标的的门(含卷闸门) 、窗、
锁、水龙头、灯管等室内设施进行必要的修缮、更换并将其 交付乙方后,在使用期间此类修缮、更换一律由乙方自行负 责(含有关费用)并至使用期限届满完整归还甲、丙方。
签订本合同之前,甲方已告知乙方有关该资产
(已/未)设定抵押等情况。
乙方基于对使用标的物已进行了实地了解,同意依照 本合同规定的条款使用该资产。
使用用途:乙方使用该资产只能作为
使用,如乙方单方面改变原用途或未经甲、丙方同意擅自改 变原用途的,甲、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将使用标的收回。
第二条 使用期限
本合同的有效期限为 年,从 年 月 日
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 有关占用费、押金及水电费的规定
租金标准:乙方使用该资产的占用费为 元/月
(其中公招应价为 元/月,优惠 元/月)。资产占
用费由乙方按本合同规定按 (月、季、年)缴交。
如合同签订年限超过三年的,从第四年起月资产占用
费在第三年的基础上增加 10% (即 元/月)。
押金问题:公招成功之日起五天内,乙方必须先向甲 方交纳不少于贰个月的押金合计: 元
(¥元)。乙方所交纳的押金在合同期限内不计 利息 合同履行完毕,在乙方无违约情形下,甲方按乙方提供
的原甲方开具的有效押金凭证在 个工作日内退还。
乙方如因自己行为不能提供甲方原开具的有效押金凭证
或有违约情形的,甲方将不负责退还该押金。
水、电费计收办法:按乙方每月的使用虽加总表损耗
(共同分摊)虽,以供水、电部门的水、电价计缴。
第四条 有关资产占用费缴交方式的规定
甲、丙方实行委托银行代扣代缴制。
丙方开户户名、开户行、帐号:
开户户名:音 ;
开户银行:音 ;
开户帐号:2005201229026404269;
乙方须在每月 二十五 号前将应缴资产占用费存入自己
本人存折,由丙方通过委托银行代扣代缴方式回笼入丙方指 定帐户。
第五条 装修期限规定
经协商,给予乙方装修期 ,装修期内免收
资产占用费;乙方应缴占用费自 年 月
H起按规定方式缴交。
第六条 双方权利、义务约定
、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依据本合同的规定,当乙方出现拖欠缴交资产占用
费现象时,向乙方追缴拖欠资产占用费;
依据本合同第九条(一)款的有关规定解除本合同;
根据合同有关规定将资产标的物交付给乙方:
标的物如属闲置的资产,甲方在乙方公招成功并
按规定已缴交了押金之日起七个工作日之内将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