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测绘地理信息局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
国测财发〔2014〕1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测绘地理信息局(以下简称“局”)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13号),结合实际管理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局所属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包括:拨给的资产,单位按照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与有效利用。
第五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所有,统一领导,分级监管,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负总责。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
(二)负责制定局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组织局所属事业单位、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按照规定权限审批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等事项,负责所属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
(五)按照财政部规定,组织实施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绩效评价; 
(六)督促局所属事业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七)承办财政部交办的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  局所属、、、测绘地理信息局(以下简称“四个直属局”)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
(二)组织其所属事业单位、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按规定权限审核或审批所属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等事项;
(四)督促所属事业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五)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八条  除四个直属局之外的其他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其他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等部管理制度。负责本单位资产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使用监督检查工作;
(三)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等事项的申报手续;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授权或审批结果,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等事项;
(四)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  局及所属事业单位应当设置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并配备或明确相应的国有资产管理人员。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条  资产配置是指所属事业单位根据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调剂、接受捐赠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一条  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主要包括新增机构或人员编制、增加工作职能和任务、现有资产按照规定处置后需要配置等情形;
(二)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三)难以通过市场购买服务方式实现,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方式成本过高。
第十二条  资产配置应当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根据单位资产存量、人员编制以及履行职能的需要等因素按照科学论证、进行测算、从严控制的原则合理配置。能通过单位部调剂方式配置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
第十三条  对于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原则上由局进行调剂,调剂程序按照无偿调拨(划拨)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四条  所属事业单位申请购置纳入新增资产配置预算围的资产,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事业单位根据业务需要,结合本单位人员编制情况、年度重点工作、资产存量及使用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提出下一年度资产配置的品目、型号、数量等需求,详细说明资产配置的依据和理由,填报新增资产配置预算,报局审核。
(二)局对所属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申请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对于可以通过调剂或租赁等方式解决的,按照调剂或租赁等相关程序执行。对于确需通过购置方式解决的,按照规定程序审批。
(三)所属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下达的新增资产配置预算“一下”控制数,报送新增资产配置“二上”预算,并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