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洛阳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全市中小微型企业健康发展,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豫政〔2012〕81号)、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洛发[2010]20号)和《关于促进中小微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洛发[2012]1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洛阳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系从产业优化资金中列支3000万元。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是符合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国家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行业划型标准规定的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主要用于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中小微企业的技术改造、转型升级、创业创新等重点项目实施资金补助、贷款贴息、表彰奖励以及与中央、省定项目资金配套等。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扶持重点以每年发布的《洛阳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指南》为准。专项资金的分配和管理遵循下列原则:
1、体现国家和省宏观调控导向,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
2、优化投向,突出重点,适度集中,择优扶持;
3、自主申报,集中受理,专家评审,公正分配;
4、程序规范,公开透明,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二章支持范围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支持对象为以中小企业
融资担保为主业的信用担保机构,主要包括:
1、对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弥补代偿损失;
2、支持中小企业再担保事业发展;
3、小微企业担保费补贴;
4、完善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其他事项。
(二)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即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构建的具有平台式公共服务职能的服务机构项目,主要包括:
1、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信息、咨询等服务的综合性项目;
2、为中小企业提供共性技术及专业化服务的项目;
3、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改造、扩建项目;
4、促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其他项目;
5、组织开展市级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评审、认定工作,奖励台。
(三)扶持中小企业发展项目的范围,主要包括:
技术改造、技术提升、转型升级项目;
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研发创造和专利技术运用项目;
3、利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项目;
4、新技术推广、新产品开发、产业技术成果转化项目;
5、为大企业协作配套、专业化发展项目;
6、开拓国际市场项目;
7、开展特色经营和业态创新、采用新的经营方式和管理技术提
升管理水平的项目;
8、采用现代流通方式整合社会资源,发展符合政府引导方向的
便民服务类项目;
9、推进绿色经营和绿色消费,符合发展循环经济的项目;
10、支持企业在资本市场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方式进行直接融资;
11、市政府要求扶持的其他项目。
(四)中小企业清洁生产项目,主要包括:
1、实施中小企业清洁生产改造项目;
2、组织开展中小企业清洁生产审核项目;
3、中小企业清洁生产技术、信息和服务平台项目;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