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江苏省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
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10]103号)有关规定,为促进我省中小企业加快集聚发展,规范我省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苏省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特色产业资金)是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专门用于支持我省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技术进步、节能减排、协作配套,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方特色产业是指以我省各地资源优势条件为基础,以各类中小企业产业集聚区为载体,形成主导产业突出,产业优势明显,基础设施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健全的特色产业,且已具有产业集群特点,在产品的生产、销售、服务等方面形成市场化、规模化、集约化和链条化的生产经营群体。
第四条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特色产业发展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资金扶持内容及方式
第六条特色产业发展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重点支持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开展的符合较高、市场竞争力较强、预期经济和社会效益较好、知识产权清晰的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二)鼓励中小企业节能减排。重点支持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生产或应用节能减排产品的技术改造项目,集群和聚集区内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综合治理利用项目的建设、改扩建和技术改造等。
(三)加强中小企业与骨干企业专业化协作。重点支持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有较强协作配套关系的中小龙头骨干企业重点产品技术改造和改扩建项目,中小企业为建立和加强与龙头骨干企业协作配套关系、提高专业化生产水平而进行的技术改造和改扩建项目。
(四)支持中小企业产业升级和延伸。重点支持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产业升级改造,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生物医药、信息网络及高端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小企业项目建设和技术改造,集群和聚集区内主导性产业中小企业向附加值高的产业前端和后端延伸而进行的技术改造项目。
(五)改善中小企业服务环境。重点支持为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提供研究开发、设计、知识产权保护、工程技术管理、商务信息交流、产业发展规划的编制等公共服务项目。
同一年度,每个项目单位只能选择以上一项内容申请支持。
第七条特色产业发展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无偿资助、贷款贴息方式。同一年度,每个项目只能申请一种支持方式。
第八条特色产业资金的无偿资助额度,每个项目一般不超过300万元。
第九条特色产业发展资金贷款贴息的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年贴息率不超过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贴息额度一般不超过300万元。
第三章项目资金的申请条件
第十条申请特色产业发展资金的企业或单位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位于省经信委等有关部门确定的重点特色产业集群和中小企业产业集聚区内;
(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三)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四)会计信息准确完整,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五)申报项目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支持内容。
第十一条特色产业资金的申报材料一般应包括:
(一)资金申请文件;
(二)项目可行性报告;
(三)生产经营情况或业务开展情况;
(四)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会计报表;
(五)承担项目单位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六)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四章项目申报、审核及资金拨付
第十二条各市、县(市)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特色产业资金的项目申报、评审工作。
第十三条各市、县财政部门应根据地方特色产业的发展情况建立项目库,每年3月底前将项目库的有关情况报送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四条特色产业资金的申报程序:
项目申请单位按当年申报通知要求,向所在地财政部门报送《江苏省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项目申请表》等申报材料。
第十五条各市、县财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的项目进行审核、汇总,并主动征求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经组织专家评审论证后,于3月底前将计划扶持的项目情况及本级项目的评审情况报省财政厅,具体包括:计划支持单位和项目名称、支持内容、归属产业、地区、产业集群(或聚集区)名称、支持方式等。
第十六条省财政厅会同省经信委等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上报的项目进行评审,依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扶持的项目,经公示后,省财政厅下达项目资金。
第十七条各市、县财政部门应及时将省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