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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1314042**** 2021/2/10 文件大小:2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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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财政部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08]179号)以及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中小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市政府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而设立的用于支持本市中小企业发展、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的专项补助性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纳入市经济信息化委部门预算。
第五条 专项资金属政府财政资金,应按照财政预算资金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应符合、公正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七条 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和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管理,并主动接受市人大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及使用范围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为本市依法设立的中小企业以及中小企业服务机构。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主要使用范围:
(一)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开展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专业化发展、与大企业协作配套、应用信息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等。
(二)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等。
(三)经市政府批准需要扶持的其他项目。
第十一条 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市财政性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再予以支持。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及额度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采取贷款贴息、无偿资助、奖励等方式安排使用。项目单位可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不得同时申请多种专项资金支持方式。
(一)贷款贴息。以金融机构贷款为主投资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贴息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一般不超过贷款利息总额的50%,最多不超过200万元。
(二)无偿资助。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项目、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0%;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项目,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实际发生额的50%。每个项目的资助额度最多不超过200万元。
(三)奖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一般采取奖励方式。奖励额度一般不超过上一年度单笔业务额为300万元及300万元以下的贷款担保业务总额的1%与单笔业务额为300万元至800万元的贷款担保业务总额的05%之和;对其中担保费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30%的业务,再给予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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