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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利登记.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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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利登记.pptx

上传人:wz_198613 2021/2/13 文件大小:34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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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以权利为线索、 以形态为补充
条例最大程度地吸收和整合了目前涉及不动产登记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有关不动产登记类型的规定,针对《物权法》有关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移和注销的规定,规定了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等登记类型。
针对涉及不动产权利及登记的事项,规定了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预查封登记)等登记类型。
第三部分 不动产登记实务
第二章 不动产权利登记
登 记 类 型
——首次登记的界定与适用
不动产首次登记是指不动产权利第一次登记。
明确总登记、初始登记、设立登记的关系。
细则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情况对本行政区域内未登记的不动产,组织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首次登记。
依照前款规定办理首次登记所需的权属来源、调查等登记材料,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获取。
登 记 类 型
——变更登记界定与适用
指因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类型或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不动产的所在街道或门牌号等坐落、名称、用途、面积等自然状况发生变更,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权利状况发生变化等不涉及不动产权属转移而进行的登记。
(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或者户口簿等类型、身份证或者户口簿等号码发生变更的;
(二)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自然状况变更的;
(三)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权利状况发生变化的;
(四)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
(五)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
(六)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化的;
(七)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法等发生变化的;
(八)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变更情形。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登 记 类 型
——转移登记界定及适用
指因买卖、互换、赠与、继承、受遗赠等原因导致不动产权属发生转移而进行的登记。
(一)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
(二)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
(四)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
(五)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
(六)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
(七)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
(八)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
(九)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转移情形。
因下列情形导致不动产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
登 记 类 型
——注销登记界定及情形适用
指因不动产权利消灭而进行的登记。
(一)不动产灭失的;
(二)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
(三)因不动产被依法没收、征收或者收回的;
(四)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不动产权利消灭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意:不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地役权或者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因放弃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的书面材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注销登记:
条例的基本制度构架
1
2
3
4
7
5
不动产权利登记
6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海域使用权登记
地役权登记
8
抵押权登记
条例的基本制度构架
1
不动产权利登记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1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的申请人
(一)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
(二)土地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小组代为申请;
(三)土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申请。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1
二、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一)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二)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
(三)其他必要材料。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1
三、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转移登记的原因:互换、土地调整等
(二)应提交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