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79
文档名称:

新 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p35.doc

格式:doc   页数:79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新 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p35.doc

上传人:changjinlai 2016/5/14 文件大小:0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新 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p35.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1—新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颁布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厅颁布时间: 2002 - 10- 21 生效时间: 2002 - 10- 21 关于印发《新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水建管〔 2002 〕 101 号) 各地(州、市)水利(务)局、厅直各单位: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 规范招标投标活动, 根据国家、水利部和自治区有关法规、规章, 结合我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 制定了新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新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二〇〇二年十月二十一日主题词: 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通知抄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农牧处,自治区计委,建设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厅 2002 年 10月 21 日印发—2—附件: 新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 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 2000 ] 34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水利部令 14号) 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我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的招标投标活动。第三条符合下列范围并达到规模标准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一)具体范围: l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2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3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二)规模标准: l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5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招标,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3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 、项目总投资额在 1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但分标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 1、2、3 目规定标准的项目,原则上都必须招标。第四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3—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第二章行政监督与管理第五条自治区水利厅是全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办法; (三)受理区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对全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 (五)组建并管理区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 (六)按项目隶属关系和工程规模实行分级管理原则,监督管理自治区重点水利工程及新建、扩建、供(节)水等总投资在 2000 万元以上的大中型水利工程、中央资金补助的大中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和灌区节水改造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工作;负责上级委托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与管理。第六条地(州)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受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 (四)负责地(州)及以下审批立项或受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与管理。第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与管理的内容: (一)核准招标人自行招标的条件和项目招标的条件。—4—(二)接受招标人招标前提交备案的招标报告及招标文件; (三)可派员监督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对发现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立即责令改正,必要时可做出包括暂停开标或评标以及宣布开标、评标结果无效的决定,对违法的中标结果予以否决; (四)接受招标人提交备案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总结报告。第三章招标第八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第九条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中,重点水利项目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水利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第十条的规定经批准后可采用邀请招标: (一)属于第三条规模标准第 4 项规定的招标项目; (二)项目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涉及专利权保护,受自然资源或环境限制,新技术或技术规格事先难以确定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