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区委巡察组人员管理措施
  
  第一条 为深入规范对区委巡察组人员的管理,促进巡察组切实履职尽责,特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 区委设置三个巡察组,负担巡察任务,向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汇报工作。
  第三条 巡察组由组长和工作人员组成。巡察组组长由区委任命,并建立区委巡察组长库。
  每个巡察组配置的工作人员从组织人事、财政、审计、信访等部门抽调。
  第四条 巡察组组长根据“一次一授权”标准,依据每次巡察任务确定和授权。巡察工作人员在组长领导下,根据要求的权限和程序开展巡察工作。
  第五条 巡察组组长的考勤、年度考评纳入区委统一管理。巡察组工作人员的编制、考勤、年度考评和组织、人事、工资关系在原单位保持不变,其中巡察期间的考勤分别由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巡察组负责;年度考评时由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搜集巡察组意见并向所在单位出具巡察期间工作判定,作为确定考评等次的主要依据。
  第六条 暂时抽调的巡察工作人员在巡察期间应脱离原工作岗位,服从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巡察组的管理监督,待一轮巡察工作结束后,方可回原单位从事本职员作。
  第七条 巡察组组长和工作人员在巡察期间标准上不得请假,如确需请假的,组长由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同意;工作人员请假3天以内的,由巡察组组长同意,3天以上的经巡察组组长同意后报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
  第八条 巡察组组长和工作人员的培训纳入巡察办培训计划,适时组织培训,提升业务工作能力。
  第九条 巡察工作人员提任和评先评优的,所在单位党委或组织人事部门应该征求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意见。
  第十条 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有其它突出事迹的巡察组组员可优先提拔使用。
  第十一条 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会同区纪委、区委组织部,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