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最新整理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
食品(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保健食品)的质量与人体健康密切 相关。为严格不合格食品的控制管理,严防不合格食品售出,确保消费者服用安 全,特制定本制度(以下统称“食品”)。
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对不合格食品实行有效控制管理。
质量不合格食品不得采购和销售。凡与法定质量标准及有关规定不符的食
品,均届不合格食品,包括:①食品的内在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定质量标准及有关 规定;②食品的外观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定质量标准及有关规定; ③食品包装标签、
说明书等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在将食品验收、储存、养护、上柜、销售过程中发现不合格食品,应存放 于不合格食品区,挂红色标识,及时上报质量管理部门处理。
质量管理部门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不合格食品,应出具食品质量报告书或不 合格通知单,及时通知养护、销售及岗位人员立即停止销售。同时将不合格产品 集中存放于不合格食品区,挂红色标识。
不合格食品应按规定进行报损和销毁:①不合格食品的报损、销毁 质量 管理部门统一负责,其他各岗位不得擅自处理、销毁不合格食品;②不合格食品 的报损、销毁质管部门
提出申请、填报不合格食品报损有关单据;③不合格食品销毁时,应在质量 管理部和其他
相关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并填写报损食品的销毁记录。
对质量不合格的食品,应查明原因,分活责任,及时制定与采取纠正预防 措施。
明确为不合格食品仍继续发货、销售的,应按经营责任制,质量责任制的 有关规定予以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予以处罚。
应认真、及时、规范地做好不合格食品的处理、报损和销毁记录,并妥善 保存至少
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