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附件: 丹东市企业技术研究开发中心
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落实《关于增强科技创新能力加快丹东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丹政发[2006]18号),加快我市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推动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的确立,提高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促进我市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为丹东老工业基地振兴提供科技支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丹东市企业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以下简称市企业研发中心)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企业研发中心,是指按本办法通过认定的,在企业或企业集团内部独立设立的,为本企业提供技术、产品、工艺等开发和其它有关技术服务的综合性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第四条鼓励各类企业建立研发机构,通过产学研相结合,适应市场发展要求,建立全新的机制,为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提供技术支撑。
第二章市企业研发中心主要任务
第五条研究开发本企业可涉足的技术领域的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重点是高新技术产品开发和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升级改造。
第六条充分利用国内外的技术和智力资源,组织实施技术合作与交流。以多种方式吸引高等院校和科研单位共同开展技术研究,以项目为纽带,组织产学研共同攻关,解决企业重大技术难题,对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与再创新。
第七条开展技术培训,提高企业的人员素质。充分利用与中心进行技术合作单位的学科优势
与人才优势,紧密结合企业需求,在企业内部培养一批既具有创新意识和能力,又善于产业化运作的人才,使企业管理者、工程技术人员及其他企业员工的整体素质不断提高。
第八条做好知识产权工作,使本企业技术开发过程中创造的自有技术形成自主知识产权。
第九条实行开放服务,承接国家和地方、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的相关研究开发、试验、测试项目。面向市场开展有偿技术服务。
第三章市企业研发中心认定条件
第十条在我市注册的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成立三年以上,企业上年销售收入一般应在1500万元以上。
第十一条企业产品发展方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企业运行规范,生产中“三废”、噪声等治理符合国家要求,在纳税等方面无违规、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企业管理层和决策层重视技术创新,具有较强的科技意识和创新意识,能够为市企业研发中心建设创造良好条件。企业有明确的中长期发展规划,近期技术、产品研发目标和措施。
第十三条企业具备市企业研发中心组建所需的匹配资金和基础设施条件。企业上年用于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年销售额的3%;在我市同行业中具有较先进的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基础设施及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用于技术研发的各种仪器设备的总值在100万元以上。办公及实验室面积须基本满足研究与开发需要。
第十四条研发中心的专职人员数与企业经营规模相适应。研发中心的专职人员数占企业技术人员数的比例不低于35%,并不少于10人。研发中心专职人员构成中,技术人员所占比例不少于80%。
第四章市企业研发中心认定与管理
第十五条市科技局会同市经委、市财政局共同负责市企业研发中心
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协调其建设中的有关问题。
第十六条市企业研发中心的申报与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由企业申请、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所在地政府相关部门初审推荐,市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实地考察、考核和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