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绍兴市企业研究开发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企业研究开发中心(以下简称“研发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科技成果研发、转化和产业转型升级中的作用,加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研发中心,指企业内设的相对独立的研究开发机构,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的主要依托,为我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研发中心主要依托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具有一定规模和研究开发实力的企业组建,也可由企业、高校、科研机构联合组建。
第四条研发中心的宗旨和任务:
(一)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产业升级;
(二)开展科技攻关和产业化研究开发,提升产业技术水平;
(三)以增强企业竞争力为目标,不断研究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市场前景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
(四)辐射带动区域经济和相关行业发展;
(五)培养高水平科研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科技管理人员。
第五条市科技局负责制定我市研发中心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负责研发中心认定的申报受理、论证和批复;对研发中心进行业务指导和复审;择优推荐符合条件的研发中心申报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
第六条研发中心依托单位指组建研发中心的企业,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对研发中心的领导和管理,组织实施研发中心建设计划规定的各项工作;
(二)负责为研发中心建设和运行提供必要的资金、物资、人才保障;
(三)负责监督研发中心的资产及经费使用。
第二章申报和认定
第七条申请研发中心认定的依托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注册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合作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五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不少于1项的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三)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上年度销售收入小于2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2. 上年度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3. 上年度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2%。
(四)近三年内累计转化科技成果6项以上;
(五)有独立的研发机构,研发机构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10人(软件类企业20人),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低于研发机构职工总数的60%;
(六)能保证研发中心建设、发展过程中所需资金的落实,并具备科研开发、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实验、试验条件及基础设施。科研用房300平方米以上,科研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上(软件类企业60万元以上);
(七)建立完整规范的技术创新管理体系,各项规章制度健全;
(八)近三年无环境污染事故、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及知识产权违法行为。
第八条申请研发中心认定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绍兴市企业研究开发中心认定申请书;
(二)依托单位相关证照;
(三)依托单位及研发机构状况的证明材料;
(四)其它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3份,并附电子文档,经依托单位所在县(市、区)科技局或市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
第九条市科技局按照“合理布局、择优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