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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中达成和解协议后撤诉,因未履行协议,一审判决书不因此而发生法律效力.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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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中达成和解协议后撤诉,因未履行协议,一审判决书不因此而发生法律效力.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5/15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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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中达成和解协议后撤诉,因未履行协议,一审判决书不因此而发生法律效力.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二审中达成和解协议后撤诉,因未履行协议,一审判决书不因此而发生法律效力 2005 年 12月 17日案例分析二审中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申请撤诉经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后,一审判决书不发生法律效力[案情介绍]汤某与赵某因代销高压套管发生纠纷,赵某诉至法院,法院作出判决, 判令被告汤某支付给原告赵某货款。因双方实际为代销关系,货物并未售出,汤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汤某与被上诉人赵某达成书面和解协议,双方同意由汤某将未售出的高压套管退还给赵某,协议上并注明该协议已履行完毕。和解协议达成后的当天,汤某立即带领赵某一起来到寄存高压套管的某公司仓库,办理交接手续,并向某公司的负责人李某说明了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的内容,以及来交接货物的意图,李某表示同意。但赵某看完货提出因其暂无处存放,请求下星期一再来拉货,汤谋、李某均表示同意,另外三方还约定,由赵某独自来拉货,不用汤某在陪同。接着,汤某与赵某双方一起向法院提交了和解协议书,并声明该协议已履行完毕,汤某遂向法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二审法院审查后,裁定准予撤诉,双方息讼。但赵某并未按照约定日期去李某处拉货,货物一直在李某仓库存放了近两年时间,直到某天,李某单位仓库被盗,赵某未拉走的上述高压套管全部被盗走。赵某闻迅后,向一审法院提出强制执行一审判决书的申请,一审法院受理后,向汤某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汤某不服,以双方已和解,一审判决未生效为由提出异议。一审法院以双方当事人虽然达成了和解协议, 但该协议并未履行完毕,上诉人撤诉,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为由,裁定驳回了汤某的异议。汤某对驳回其异议的裁定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要求撤销该驳回其异议的裁定。此观点得到了省高院执行局的认可,终止了执行。案例观点分析: 因法律规定对于二审诉讼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上诉人申请撤诉, 经法院裁定准许后,另一方当事人能否以该和解协议未实际履行为由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一审判决书,即一审判决在此情况下是否生效的问题,没有具体规定。此案在基层法院、中级法院以及当事人之间形成了几种不同的观点,现作出如下分析: 第一种观点认为,只要是二审诉讼中当事人撤诉,法院裁定准许后,一审判决书便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因此,赵某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一审判决书。第二种观点认为,二审中双方虽然达成了和解协议,但经审查,该和解协议并未实际履行完毕,汤某并未实际将高压套管按照协议返还给赵某, 因此,汤某撤回上诉后,赵某申请执行一审判决书并无不当,法院有权强制执行一审判决书。第三种观点认为,一审判决书因汤某在法定上诉期间提出上诉而未发生法律效力,又因二审中双方当事人以和解的形式将民事权利处分,而后上诉人又以撤诉的形式,经法院裁定准许撤诉后,终结二审,从而使一审判决未发生法律效力,所以,赵某无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一审判决书。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现对上述三种观点作对比分析如下: 第一种观点,其错误在于,它只是从程序上注意到了上诉人撤诉这一行为,认为一经撤诉,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而忽略了当事人撤诉是在经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之后提出的,该和解协议的达成即意味着当事人已根据意识自治原则处分了自己的民事权利,上诉人的撤诉是在双方处置完实体权利后,对诉讼权利作出的处理,它只是当事人一并处理实体权利与诉讼权利的一种方式,但并不意味着一审判决当然发生法律效力。第一种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