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票据行为的有效要件
一、票据行为的实质要件
(一)票据能力
包括票据权利能力和票据行为能力两个方面。
票据权利能力:指行为人可以享受票据权利和承担票据义务的资格。(为有效票据行为提供可能性)
票据行为能力:指行为人能够独立地以自己的行为,取得票据权利和承担票据义务的能力。(为有效票据行为提供现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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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票据权利能力
自然人: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法人:始于登记,终于解散后清算完毕。不受经营范围限制
非法人团体:始于成立,终于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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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票据行为能力
自然人:
有票据行为能力、无票据行为能力。
法人:
在其票据权利范围内享有票据行为能力。法人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代表法人为票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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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意思表示
意思主义 VS. 表示主义
《票据法》第4条:
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三)票据行为的合法性
形式合法性:符合票据法关于票据的形式性要求
实质合法性:
目的和内容的合法性 VS. 票据行为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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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
(一)票据书面
即票据用纸。严格、明确地规定票据书面用纸的质地、格式和记载所用的笔墨。
《票据法》第109条:汇票、本票、支票的格式应当统一。票据凭证的格式和印刷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5条要求票据当事人应当使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统一格式的票据;
第35条:票据的格式、联次、颜色、规格和防伪技术要求和印制,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支付结算办法》第9条: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
《支付结算办法》第120条:签发支票时所使用的笔墨,必须是碳素墨水或墨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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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票据记载
1、必要记载事项:
(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必须在票据上加以记载,否则票据将无效的事项。如表明票据名称、种类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承诺);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指行为人应当在票据上加以记载,若未记载不影响票据效力,仅依法律推定的事项。
付款地;出票地;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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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无益记载事项
指不应该在票据上进行记载的事项,对于确定票据权利义务关系没有好处,有事甚至会导致票据行为的无效。
(1)绝对无益记载事项:又称禁止记载事项,即绝对不应该在票据上进行记载的事项。如汇票金额部分转让、分别转让等;附条件承兑等。
(2)相对无益记载事项:指法律规定也不应载于票据上,但其并不影响票据行为效力的事项,仅视其未记载。如解除出票人保证付款责任的记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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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益记载事项
指法律规定可以记载的事项,或者法律对此类事项的记载未作规定,但经行为人的选择记载,会产生票据法或者其他法律上效果的记载事项。
(1)绝对有益记载事项:又称任意记载事项,指法律规定可以由行为人任意加以记载,一旦记载就会发生相应票据法上效力的事项。如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等。
(2)相对有益记载事项:指法律虽未明确规定可以记载,记载后也不会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但却可能发生其他法律效果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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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票据签章
1、签名
2、盖章
3、签名+盖章
4、法人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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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注意事项:
1、应当为签名人的本名;
2、签名应当完整;
3、票据行为人应亲为签名;
4、签名可为手写,也可为只盖印章;
5、在票据上共同签章的,共同签章人就票据文义负连带责任;
6、法人和非法人单位,必须采取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个人章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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