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预付式消费协议的法律管制
关键词: 预付式消费、消费者保护、消费卡、资金安全、法律控制
内容提要: 预付式消费作为新型消费形式,现有本身存在的合理性,也有内在缺点。在预付式消费中,消费者向企业提供了长久信用,却难以进行自我救助,轻易造成对消费者利益的损害。仅凭事后救助,不足以妥善保护消费者利益,必需在预付式消费的提前申报、销售收入第三方控制、消费协议强制条款、消费协议担保和营业转让等方面,加强对预付式消费的事前控制。
在日常生活中,从美容美发、保健健身、汽车美容和汽车加油,到消费者购置大件商品,随地可见消费卡的身影。一般企业发行了名目繁多的消费卡,煤电暖气等公用服务商也热衷于发行消费卡。持卡消费不但成为时尚的消费方法,甚至成为某种身份象征。对于消费卡现象,有些人认为它有利于刺激消费,拉动经济发展,主张激励乃至发展消费卡消费,有些媒体正面报道了消费卡拉动消费的新闻。然而,伴随消费卡消费日渐兴盛,相关消费纠纷随之出现。多数学者提出要警惕消费卡消费带来的负面问题,少数学者甚至认为消费卡就是“圈钱卡”或“吞钱卡”。面对消费者不停提出的投诉,各地消费者协会不停提出消费卡消费的警示,主张加强对消费卡发行和使用的监管。中国自2021年开始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小组教授已提议就预付式消费作出专门要求。
一、预付式消费卡的发展现实状况
消费卡消费也称预付式消费,是消费者在企业(即经营者或商家)处预先存放一定款项,在消费者取得所需要的商品或服务后,企业有权直接从预存的款项中扣除对应金额的协议。中国很早就出现了消费者预付款项、未来消费的做法。城市居民预定早餐牛奶和报纸等,是预付式消费的雏形。在中国实施计划经济时期,国营或集体企业发行“点心券”、“汤圆券”等,也是带有预付式消费的。最近10余年间,预付式消费正在发生巨大改变,已成为主要的新型消费形式。
(一)预付式消费的领域逐步拓宽
在中国,早期预付式消费关键出现在少数领域中,当今预付式消费已深入到居民生活的方方面面。不但一般企业发行多种消费卡,煤电暖气等公共服务商也发行了消费卡。在金融危机期间,有些国家和地域政府发放了不一样额度的消费券,消费券权利人能够持券能够购置多种商品。
商品房预售是否属于预付式消费,这在学术界存在不一样见解。笔者认为,商品房预售带有独特的法律属性,不宜将其纳入预付式消费的范围。一是,商品房预售属于不动产交易,它不是传统的动产买卖,也不是当代交易上的服务。在广义上,商品房也是消费品,但和作为动产的消费品有所不一样。二是,预售商品房时,买卖双方要尽速办理预售登记,在商品房建成后还要再办商品房产权登记,购房者已取得了相对稳定的法律保障,这和先付款、后消费的预付式消费存在较大差异。三是,中国已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商品房预售规则,商品房预售基础上是根据相对独立的规则体系运行。在此情况下,从实用主义角度考虑,可将商品房预售排除在预付式消费之外。
(二)预付式消费凭证向电子化方向发展
最初的预付式消费凭证,关键是纸质卡片、协议或统计,俗称消费卡。在当代预付式消费中,IC卡已成为预付式消费凭证的主要形式。IC卡(Intergrated Circuits Card),也称为智能卡。它在正面镶嵌一片电脑微型晶片,能够实现记忆、存放、运算等功效,通常含有“小额转账、通常转账、预付及信用等四种功效”[1]。将IC卡和生活消费相互组合,形成了功效强大的电子消费卡,从而有别于传统的纸质消费凭证。
严格地说,纸质消费凭证是有关消费活动及消费数据的统计,在采取IC卡形式后,轻易和银行卡发生混淆。然而,应该注意消费卡和银行卡之间的若干主要区分:首先,消费者在取得消费卡前已预付了款项,企业开具了收款发票,甚至业已缴纳营业说,只待消费者选定并提取货物而已。就此而言,消费者取得消费卡,即已处于消费状态。不过,不论是储蓄性银行卡还是可透支的银行卡,它和消费者的消费活动没有直接关系,因此不一样于消费卡。其次,银行卡含有转账和提现等功效,消费卡仅以消费及计算等为其基础功效,不包括转账或提现功效。最终,银行卡和预付式消费卡在性质上也有不一样。预付式消费实为消费者向企业提供信用,信用卡尤其是可透支的银行卡则是银行向消费者提供信用[2]。
(三)预付式消费正在和商业银行业务的实现交汇
最初的预付式消费关键是企业和消费者建立的协议关系,不包括商业银行业务。消费者将现金存入消费卡,商业银行不介入预付式消费,所以,预付式消费是消费者和企业达成的,消费者预存款项、未来消费、据实扣款的民事协议。然而,基于预付式消费带来的巨大商机和现金流,不论是基于商业利益考虑还是基于交易安全的考虑,各国商业银行正在向预付式消费领域进军,出现了预付式消费和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