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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务专业毕业论文.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0、粉您修巷疲翼必卑洗
YUNNAN COLLEGE OF BUS I NESS MANAGEMENT
毕业设计
衡永来与中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
险金纠纷案例评析
院 系: 经济系
专 业: 法律事务
班 级: 法律二班
学 号:
姓 名:
指导教师:
2010年]2月
题目
衡永来与中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金纠纷案例评析
年级/系/专业/班级 08级经济系法律事务法作
胄二班
学号
08202020222
姓名
王立
指导教师
刘治邦
填报日期
2010-12-7
1、选题目的和意义
现今保险赔偿中,不是保险公司不理赔,就是投保人不履行义务而产生了种种纠纷 问题,以下就是对被保险人的告知义务和保险人免责条款的无效情况展开讨论。通过案 例进行分析,找出问题关键,从而减少纠纷的发生
2、研究内容
(1) 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时,投保人的通知义务
(2) 保险合同中格式条款的法律效力
(3) 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的法律效力
3、研究技术路线、研究方法和要解决的关键问题
(1) 收集整理资料,分析资料,总结资料,得出结论。
(2) 对比研究方法、逻辑推理方法和举例说明方法。
(3) 根据案件事实,运用相关法律条款分析案例,判定该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是否有效
4、毕业论文(设计)阶段进度及时间安排
5、主要参考文献
《保险法》第37条
《保险法》第17条
6、指导教师意见
指导教师(签名):
二。一三年十月七日
7、系意见
系(盖章):
二。一三年十月七日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毕业设计是本人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取得的 成果。对本设计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的 方式标明。因本设计引起的法律结果完全由本人承担。
特此声明
毕业论文(设计)作者签名: 手写
作者专业:
法律事务
作者学号: 08202020222
二。一三年十月七日
衡永来与中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金纠纷
案例评析
摘要
本文首先分析了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接着对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 是否有效进行了阐述,分析了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时,投保人的通 知义务问题以及保险合同中格式条款的法律效力问题,通过分析运用法律 原理得出了结论。
关键词:保险合同,免责条款,危险增加,通知义务
目录
一、 案情介绍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 裁判要点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 争议焦点 1
四、 法理评析 2
参考文献 4
致谢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 案情介绍:
2005年8月20日,原告衡永来(以下简称原告)就车牌号为京G34851的捷达 FV7160Gix型轿车向被告中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通州支公司(以下简 称被告)提出投保申请,并交纳保险费后,被告将保险单交给原告。该保险单记载的内 容为:被保险人:衡永来;车牌号:京G34851;车辆厂牌型号:捷达FV7160Gix;使用性 质:私人生活用车;投保的险种包含全车盗抢险(保险金额86 667元)。保险期限自2005 年8月21日零时起至2006年8月21日零时止;明示告知内容为:请您详细阅读所附保 险条款,特别是有关责任免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的部分。该保险单的下方盖有被 告公章及两个骑缝章,左上角有装订痕迹。2006年3月2日1时许,原告的外甥郝长泉 驾驶原告投保的轿车“拉黑活”时车辆被抢。郝长泉遂向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报案, 此案公安机关尚未侦查终结。后原告向被告提出索赔,被告认为根据机动车综合险条款 第30条及34条的规定,原告改变车辆用途应当通知被告,原告不通知被告的,因改变 车辆用途导致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被告不承担保险责任。原告未履行通知义 务,该事故不属赔偿责任范围,并于2006年11月23日向原告发出机动车辆险拒赔通 知书。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全额理赔原告被抢劫的汽车的保险金额86 667元。 庭审过程中,原告称被告只向其交付了保险单正本,并未向其交付保险单附件(保 险条款)。
二、 裁判要点
北京市通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未举证证明已经将保险条款交付原告,根据保 险法的规定,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未向投保人明确说明责任免除条款的,该条款不 产生法律效力。被告向原告签发的保险单中载明,原告投保的险种包括全车盗抢险,现 该被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被告应按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故判决:被告中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通州支公司赔偿原告衡永来保险金八万六千六 百六十七元。
三、 争议焦点
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