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最新整理女职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减少和解决公司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 保护女职
工健康,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 适用范围
公司所有在册女职工适用本制度。
(三) 内容要求
公司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 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公司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 公司应当将本单位届于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公司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 动或者聘用合同。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公司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 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公司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 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 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乡、镇级以上的医务 部门证明,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的,给 予42天产假;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早产的按生育假处理,流产包括自 然流产和人工流产。
施行节育手术的女职工,其假期按下列规定执行:
,自手术之日起休息2天,手术后一周内不作重体力
劳动;
,当日休息1天;
,休息21天;
,除享受第七条规定的产假外,另加假
10天;
,除享受产假外,另加假 14天。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公司上年度 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 产假前工资的标准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
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 公司支付。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公司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 劳动0
公司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 1小时哺乳时
问;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 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