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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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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南.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深圳市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南
深圳市环境监察支队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文件
粤环〔2011〕70号
关于全面推进全省危险废物产生单位
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
根据国家环保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环发〔2011〕19号)、环保部《关于印发〈“十二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和〈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的通知》(环办〔2011〕48号)要求,“十二五”期间要全面摸清危险废物重点产生单位情况和开展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工作,到2015年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要达到90%。为此,我厅决定从2011年7月1日开始,在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前期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全面推进我省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工作。
一、总体目标
到2015年,摸清全省所有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以及自身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单位情况,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管理信息系统,提高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水平,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达到90%。
二、工作要求
(一) 上下联动,属地为主。省、市、县(区)各级环保部门加强联动,相互配合,全面推进我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按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各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负责本辖区所有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规范化管理工作,要认真制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将任务及时分解到各县(区)环保部门,并将规范化管理各项工作布置到企业。
(二)全面核查,建立清单。根据环保部要求,各级环保部门须全面核查辖区内所有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并于2011年年底前建立辖区内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监管重点源清单。原则上年产生或贮存危险废物100吨以上的单位列为国家级危险废物监管重点源;年产生或贮存危险废物10吨以上的单位列为省级危险废物重点源;年产生或贮存危险废物1吨以上的单位列为市级危险废物重点源;产生含氰等剧毒类危险废物以及被剧毒化学品污染的废弃包装容器的单位纳入市级以上地方环保部门的重点监管范围。各地要根据污染源普查数据、历年环境统计数据、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和环保验收文件等基础资料和平时监管情况,认真开展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筛查工作,建立辖区内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清单,健全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分类管理档案。
(三)加强培训,严格管理。各级环保部门应根据省环保厅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具体工作指引》(可登录广东省固体废物管理网站下载中心),认真指导辖区内企业做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加强宣传和培训,并充分利用广东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督促危险
废物产生单位依法申报危险废物产生及流向情况。“十二五”期间,全省所有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均须纳入广东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管理。
(四)强化监管,严格验收。各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工作的督促检查,严格按规范化管理要求进行验收。 2011年底前须完成国家和省级监管重点源的验收,并争取完成一批市级监管重点源的验收。
“十二五”期间,各地要根据规范化开展和验收情况及时总结经验,对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将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纳入日常监管。要不断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确保2015年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工作抽查合格率达到90%。
三、时间要求
2011年8月31日前,各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须将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和市级以上重点源清单报省环保厅备案;
2011年12月底前,各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须完成对辖区内国家和省级监管重点源的验收工作及对产生单位自有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调查(工作要点及调查表详见附件1),并上报规范化管理工作情况总结及产生单位自有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调查情况;
2012年1-3月,省环保厅将根据各地的验收情况对各地的规范化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2012年底,各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须完成对辖区内市级以上监管重点源的验收工作。
今后每年12月底前,各地应组织对辖区内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抽查验收,其中对市级以上监管重点源的抽查率不低于30%。省环保厅每年都将根据实际情况对各地规范化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四、考核内容
根据环保部要求,结合我省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工作试点经验,我厅将从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危险废物管理台帐、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危险废物标识、自建利用处置设施备案、危险废物转移管理、产生单位内部管理、危险废物环境应急预案等八个方面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内容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验收细则》(详见附件2)。
为保障该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