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机关人事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参考)
目标:为加强企业人事管理,明确人事管理权限及人事管理程序,特制订以下制度:
一. 本制度适合用于企业全体职员,即企业聘用的全部从业人员。
1、企业依据业务需要公开招聘人员,经过笔试、面试、培训择优录用。
2、各部门要招聘人员,须由部门经理上报总经理或董事长同意,然后交由人事部进行招聘和录用工作。
3、应聘者面试时须携带身份证、毕业证、本人简历等到人事部报名,并填写《职员个人档案表》。
4、应聘人员由部门经理,分管人事部笔试、面试或总经理批推后,由人事部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办妥报到手续者,即成为本企业职员。
5、试用人员报到时,应向人事部缴验下列证件:
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正规医院的体检证实原件;
近期登记照五张;
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前任单位的离职证实原件;
其它必须的证件(如资质证书,技能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
养老保险手册、就业登记证原件;
上述证件经查验属伪造或虚假的,本企业可随时解除职员的劳动协议;
三. 试用期
1、试用的目标是让职员熟悉企业的工作环境、工作步骤、业务要求、企业及部门的规章制度。
2、新进职员试用期最长为六个月,详细时间依劳动协议期限长短决定,详细见下表:
试用期和劳动协议期限的对应关系
劳动协议期限
试用期
不超出三个月的或完成一定任务的
没有试用期
超出三个月不满一年的
不超出30天
超出一年不超出三年
不超出两个月
三年以上的或无固定时限
不超出六个月
3、试用期间,由部门和人事部评定职员的工作能力、表现及可信赖程度,以此决定该职员是否符合企业的录用条件。
四. 劳动协议的变更
1、经劳动协议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协议能够变更。变更劳动协议应该采取书面形式,注明变更日期。
2、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劳动协议的,应该将变更要求书面送交另一方,另一方应该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书面回复。逾期未作出书面回复的,视为不一样意变更劳动协议。
五. 劳动协议的协商解除和自然终止
1、经劳动协议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协议能够解除。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协议自然终止:
劳动协议期满的;
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协议终止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