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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案27ppt.ppt.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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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xinsheng2008 2016/5/17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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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二十七章行政诉讼的证据制度教学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的教学,明确行政诉讼证据的概念和种类;掌握举证责任和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弄清行政案件审理中的特殊制度。主要内容:行政诉讼的举证;提供证据的要求;证据特殊规则;证据效力;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核心考点:行政诉讼的举证;行政诉讼证据特殊规则。第一节行政诉讼证据一、行政诉讼证据的概念(一)行政诉讼证据就是在行政案件中用以证明案件事实存在的材料。证据特征: 三性: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二)行政诉讼证据的种类 1、学理分类(1)依照证据与证明责任之间的关系分类:本证、反证; ①本证与反证本证与反证依照证据与证明责任之间的关系分类,该分类不是以原告、被告地位准。②反证与反驳反证与反驳不同: 反证:提出证据否定对方所提出事实反驳:不提出新证据反证是对对方所提出的事实的反对,而不是对诉讼请求。(2)依证据与案件事实关系分类:直接证据、间接证据; (3)依证据来源分类:原始证据、传来证据; (4)依证据表现形式分类:言词证据、实物据; (5)依证据作用分类:有罪证据、无罪证据(刑诉)。 2 、法定分类---- 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现场笔录:行政诉讼特有的法定证据。①必须现场制作,不能事后补作。②当事人必须签名或盖章。③证人可能情况下应当签名或盖章。民诉:( 指《民诉法》 T63 规定的七种证据形式: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当事人陈述。刑诉: (指《刑诉法》 T42 规定的七种证据形式: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3、提供证据的要求《证据规定》第二部分规定了“提供证据的要求”,包括对各类证据的要求、对特殊证据的要求以及法院接受证据的责任。该部分的内容本身并不难理解,但其意义不容低估。首先, 《行政诉讼法》及其以前的司法解释对提供证据的要求基本上未作规定,实践中缺乏统一的规范和做法,而其他行政法律法规对证据的形式要求一般也少有规范, 《证据规定》的该部分规定无疑填补了行政诉讼证据的一项重大空白。其次,尽管该部分只是从法院接受证据的角度对当事人提供证据提出了具体的规范化的要求,对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如何收集和处理证据未作规定,但显然对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如何收集证据具有直接的影响。这些规定将会大大推动行政机关收集证据的规范化。再次,对提供证据的要求,实际上就是对最大限度地追求客观事实的要求。法院据以作出裁判的事实虽然是法律事实,但尽量确保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相一致,仍然是证据规则追求的基本目标。对当事人提供证据在形式上提出要求,是确保证据证明的事实与客观事实相符合的重要制度保障。(1) 对各类证据的一般要求《证据规定》第10 条至第 15 条按照《行政诉讼法》第31 条第 1 款规定的证据类型的顺序,分别对各类证据的提供要求作出规定。这些规定突出了以下特点: ①突出了证据的形式要求。这些要求实际上都是形式要件或者说形式有效性的要求。如对询问等行政程序中的笔录、当事人提供的证人证言、行政程序中的鉴定结论、现场笔录等均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不符合形式要件的证据, 要么不被法院所接受( 如法院可能无法接受其不宜保存的物证) ,要么其效力受到影响(如未经核对无异的复制件属于补强证据,不具有单独的效力)。尽管《证据规定》对“提供证据的要求”采用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的措词, 但这种要求基本上不是要解决法院是否接受不符合形式要件的证据的问题,而是立足于当事人提供证据的有效性而提出的要求。换言之,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如不符合这些要求,法院往往并不拒绝接受,而只是对不符合形式要件的证据的效力另作考虑和处理。②体现了最佳证据的要求,而最佳证据是证明力最强的证据。例如,第 10 条第 1 款第(1) 项和第(2) 项规定表明,书证原件为最佳证据,在不能提供原件时才做其他考虑。而且,该条对原件作出了更为准确的解释,即其包括原本、正本和副本,是否原件取决于是否为原始制作。同理,第 11 条规定对物证要优先提供原物,第 12 条规定对计算数据、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优先提供原始载体,这些条文同时规定了不能提供原始证据时的替代办法。③考虑了与行政程序的衔接。由于行政审判是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复审,对行政程序中取得的证据提出明确的要求具有重要意义,也是行政诉讼证据的固有特色,为此《证据规定》加强了这方面的规定。例如,针对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制作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不规范的现象,该条对此类证据的最起码的形式要求作出了规定;针对行政程序中鉴定结论的不统一及许多鉴定结论不完整的现象,对鉴定结论的内容提出了要求。这些规定重在规范行政程序中的取证行为,同时又支持依法行政,充分考虑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