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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二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值得关注的新改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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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二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值得关注的新改变.docx

上传人:梅花书斋 2021/2/26 文件大小:2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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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二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值得关注的新改变.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二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值得关注的新改变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1号,下称新行诉解释)于今日公布,并将于2021年2月8日起施行。和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实施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实施行诉解释)和2021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适用行诉解释)也将废止。本文在全方面对照新行诉解释和实施行诉解释、适用行诉解释的基础上,对发生改变的司法解释要求进行归纳阐释,让您在最短的时间内尽览新司法解释值得关注的亮点。需要说明的是,文中司法解释的要求内容是客观的,但夹杂的看法是个人的,请您注意分辨:)
  本文约7000字,阅读时长约为15分钟。
  一、受案范围
  相比于实施行诉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要求,新行诉解释第一条第二款增加列举了五种不属于受案范围的行政行为:“……(五)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六)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七)行政机关依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帮助实施通知书作出的实施行为,但行政机关扩大实施范围或采取违法方法实施的除外;(八)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汇报、执法检验、督促履责等行为;(九)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
  其中,第(七)项、第(九)项要求分别吸收了《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行政机关依据法院的帮助实施通知书实施的行政行为是否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批复》(法释[2021]6号)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不服信访工作机构依据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2021]行立她字第4号)的内容,第(八)项要求的看法在近期公开的包含(2021)最高法行申1394号行政裁定书在内的一系列裁判文书中也有表现。总体而言,新增的五种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在以往的审判实务中已经形成了较为一致的认识。不过需要注意的是,新增的诸如“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和同款第(十)项“对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似乎存在交集,实践中需要愈加正确地域分和适用,以保持裁判依据的统一。
  二、管辖
  1.《中国行政诉讼法》(下称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修订前的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要求:“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往的审判实务中,对于哪些情形属于“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一直存有争议,新行诉解释第一次在司法解释层面进行了明确:“‘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是指因行政行为造成不动产物权变动而提起的诉讼。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
  三、诉讼参与人
  (五)项是比较引人注目标新要求。在新行诉解释出台前,审判实务中认定投诉人原告资格的依据通常被认为是实施行诉解释第十三条第(三)项的“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新行诉解释在保留了原有要求的同时,着意增加要求了“为维护本身正当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含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未作出处理的”,应可视为最高审判机关在一度引发研究和讨论的相关行政监管领域投诉人原告资格问题上表明了态度:一是和本身正当权益没相关系的“职业打假人”不具有原告资格,当然,实务中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怎样认定“职业打假人”会是一个新的问题;二是正常的或没有证据证实是“职业打假人”的投诉人应该具有原告资格。
  。
  ,即“个体工商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原告。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原告,并由其提供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础信息。”该要求基础沿袭了《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适用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的要求,和后者略有不一样的是,新行诉解释对“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情况下,实际经营者是否含有原告资格,没有明确要求。
  “机关、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法人的出资人、设置人”的原告资格。
  ,但在近几年司法实践中标准已经趋于一致的包括业主共有利益行政案件原告资格问题,新行诉解释第十八条也给予明确:对于“包括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业主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