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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编]动产抵押登记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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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编]动产抵押登记办法.doc

上传人:无需盛会 2021/2/26 文件大小:3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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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编]动产抵押登记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动产抵押登记办法
  《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下文是动产抵押登记办法,欢迎阅读!
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完整版全文  第一条 为规范动产抵押登记工作,保障交易安全,促进资金融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本办法所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包括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条 动产抵押登记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可以由抵押合同一方作为代表到登记机关办理,也可以由抵押合同双方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到登记机关办理。
  当事人应当保证其提交的材料内容真实准确。
  第四条 当事人设立抵押权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情形的,应当持下列文件向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
  (一)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
  (二)抵押人、抵押权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三)抵押合同双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第五条 《动产抵押登记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抵押人、抵押权人名称(姓名)、住所地等;
  (二)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
  (三)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四)抵押担保的范围;
  (五)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六)抵押合同双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联系方式等;
  (七)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
  (八)抵押人、抵押权人认为其他应当登记的抵押权信息。
  第六条 抵押合同变更、《动产抵押登记书》内容需要变更的,当事人应当持下列文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一)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变更书》;
  (二)抵押人、抵押权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三)抵押合同双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第七条 在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实现、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或者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下,当事人应当持下列文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一)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注销书》;
  (二)抵押人、抵押权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三)抵押合同双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第八条 当事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设立、变更、注销,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本办法形式要求的,登记机关应当当场予以办理,在当事人所提交的《动产抵押登记书》《动产抵押登记变更书》《动产抵押登记注销书》上加盖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并注明盖章日期。
  当事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设立、变更、注销,提交的材料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登记机关不予办理,并应当向当事人告知理由。
  第九条 登记机关应当根据加盖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动产抵押登记变更书》《动产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