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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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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长沙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长沙市人民政府( 颁布单位) 20090824( 颁布时间) 20091001( 实施时间) 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 105 号( 文号) 长沙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计划与管理第三章范围与程序第四章开发利用与供应第五章资金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长沙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已经 2009 年5月 25 日市第 13 届人民政府第 21 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发布,自 2009 年 10月1 日起施行。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四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储备管理,调控土地市场,有效配置土地资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国有建设用地储备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储备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 是指市、县(市)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同级人民政府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予以储存,并进行前期开发,以备供应的行为。第四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土地储备工作的管理。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储备工作。财政、规划、房产等部门按职责分工, 各负其责, 互相配合, 共同做好土地储备相关工作。第五条土地储备工作由市、县(市)土地储备机构具体实施。土地储备机构为市、县(市) 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统一承担本行政辖区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第六条建立土地储备信息共享制度, 对储备土地实施动态管理。市、县(市)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将土地储备与供应数量、储备资金收支、贷款数量等信息按季逐级汇总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并在同级部门间进行信息交换。第二章计划与管理第七条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市、县(市)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规划等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等共同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 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并报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年度土地储备计划。调整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应按原编制、批准、备案程序进行。第八条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包括储备土地规模、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规模、储备土地供应规模、年度储备土地临时利用计划、计划年度末储备土地规模等。制定土地储备计划应当明确各类储备土地宗数、位置、面积、用途等具体内容。第九条市、县(市)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土地储备计划, 应编制项目实施方案, 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 作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依据。第三章范围与程序第十条下列土地可以纳入土地储备范围: (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二)以市场方式收购的国有土地; (三)未确定土地使用权人的国有建设用地; (四)依法征收的土地; (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收回的土地; (六)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上述范围内的土地,市、县(市) 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拆迁、开发、整理。第十一条下列土地应当纳入土地储备范围: (一) 征收用于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及经营性基础设施的土地; (二) 征收用于工业用地的土地,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工业园区范围内的土地除外; (三)政府依法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四)其他依法应当纳入储备的土地。第十二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市、县(市)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