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陕西省技术有偿转让试行条例陕西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单位) 19820830( 颁布时间) 19820830( 实施时间) 198612( 失效时间) 陕西省技术有偿转让试行条例( 198 2年8月30 日陕西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原则批准)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转让与实施第三章计费与收益分配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技术发明和技术革新,促进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加速国民经济的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有偿转让的技术包括: 技术上先进、生产上适用、经济上合理的发明和应用技术成果、革新技术成果以及各种有效的技术服务项目。有偿转让的技术,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技术鉴定。出让技术的单位(以下简称出让方)对转让技术承担技术责任。第三条技术成果是国家的财富,受国家保护。技术有偿转让必须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接受技术的单位(以下简称受让方)付给出让方一定的技术转让费。出让方可给予研制人员荣誉、物质奖励。第二章转让与实施第四条技术转让应当遵循互利互惠的原则。出让方和受让方协商签订《技术合同书》。第五条出让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可以转让技术; (二)按《技术合同书》的规定,向受让方收取技术转让费; (三)在《技术合同书》有效期内, 可以要求受让方提供在实施转让技术过程中获得改进的技术内容,受让方应予提供; (四) 对转让技术的实施, 负技术指导责任, 使转让技术达到预期效果。第六条受让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实施受让技术; (二)在《技术合同书》的有效期内, 可以要求出让方提供转让技术经过改进后的技术内容,出让方应予提供; (三) 可以要求出让方给予技术上的指导, 使受让技术顺利实施应用, 达到预期效果; (四)按《技术合同书》的规定,向出让方支付技术转让费; (五) 受让技术未征得出让方的同意, 不能转让第三方或向国外申请专利。第七条《技术合同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双方必须共同遵守。《技术合同书》必须按规定办理鉴证或公证手续。第八条同一种新产品如在同一地区、同一系统内进行两次或两次以上转让时,需经地区(市)经济委员会或主管部门批准。第九条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已经批准出口的技术或正在申请出口的技术,不得拒绝在国内转让。第十条凡准备向外国申请专利的技术,要求在国内实行有偿转让, 必须报中国专利局批准。技术转让给中外合资或在中国境内的外资经营的企业,必须报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一条省、地区(市) 经济委员会、计划委员会应当将对国民经济有重大促进作用的技术成果列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组织推广。对垄断技术拒绝转让者,实行强制性转让。第十二条农业技术成果, 提倡协作交流, 无偿转让。对农业增产有显著经济效益的技术,可实行有偿转让。第十三条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在一个月前通知对方,征得同意并赔偿其经济损失。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合同无法继续执行时, 可不负赔偿责任,其善后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第三章计费与收益分配第十四条技术成果转让的计费, 应以合理、适当和有利推广为原则, 由当事者双方协商,按照以下办法确定: (一) 按该项技术的研制费用和预计经济效益的大小核定计费, 一次结算,一次或分期付款; (二) 按产品正式投产后当年增加利润的百分之五至十五计算, 计费期限为一至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