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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新物业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 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推动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业主, 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 即房产权属登记册记载的权利人( 含商品房预售登记的权利人)。本办法所称使用人,是指房屋的实际使用人或承租人。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企业, 是指依法取得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相应资质、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第四条南京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县)房产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建设、规划、市政公用、市容、环保、园林、工商行政、物价、建工、公安、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各区(县) 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 镇人民政府) 负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当积极推进物业管理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进程, 建立完善的物业管理市场机制,提高物业服务水平。物业管理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第三产业的优惠政策。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第六条建设项目为相关联的项目批文、宗地、规划设计总平面图的, 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若该区域内由道路、围墙或其他明显标识分割成多个自然小区, 配套设施设备管理责任明确, 且建筑面积在五万平方米以上的,可以划分为多个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单幢非住宅楼及商住楼, 具有相对独立配套设施设备并能够封闭管理的, 可以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在道路等自然边界围合的区域内, 有多个物业区域的, 可以合并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零散建设的不封闭区域, 可由居(村) 民委员会结合社区管理划分物业管理范围, 协助组织物业服务活动。第七条业主要求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的, 应当向区(县)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区(县)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 镇人民政府), 按照第六条的规定, 结合当地居(村) 民委员会的布局实际,在 15 日内予以答复。第三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八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人数少于五人的,物业管理的组织形式可以由业主自主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 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 或者物业交付使用已超过一年, 且交付使用物业的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三十的, 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 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第九条成立业主大会条件成熟的, 建设单位应当书面告知区(县)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 镇人民政府), 并提供业主清册、物业建筑面积、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时间等文件资料。建设单位未及时书面告知, 业主可以向区(县)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区(县)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建设单位书面告知或业主的书面要求的 15 日内, 会同街道办事处( 镇人民政府), 组织建设单位和业主推荐业主大会筹备组( 以下简称筹备组)成员。筹备组由建设单位代表和业主代表组成,其成员应为不超过 15 人的单数,成员名单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7日。推荐不成的, 由街道办事处( 镇人民政府)会同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筹备组成员。第十条筹备组应当在三个月内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事先将会议的内容和召开方式告知区(县)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县)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 镇人民政府)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派代表参加。筹备组负责起草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交大会讨论, 并负责确认业主身份及其在首次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 业主应当向业主大会筹备组提供相关身份证明、联系地址、通讯方式。筹备组对业主投票的真实性负责。第十一条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住宅物业区域按其拥有的住宅套数计算,每套计一票;其他物业区域可以根据业主产权证书记载的物业建筑面积计算, 每一平方米计一票, 不足一平方米不计票。第十二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二分之一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业主可以以幢、单元、楼层为单位成立业主小组,并可推选小组代表出席业主大会。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方式, 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方式。凡需投票表决的, 应当经业主本人签字,业主本人不签字的视为弃权。第十三条业主大会首次会议应当制定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内容, 应当包括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 表决程序; 业主投票权的确定方法; 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换届选举;委员资格、义务和任期;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召开等事项。第十四条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 应当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业主大会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