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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公交候车亭广告经营权转让合同565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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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公交候车亭广告经营权转让合同5650.doc

上传人:Hkatfwsx 2014/6/26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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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公交候车亭广告经营权转让合同5650.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城区公交候车亭广告经营权转让合同5650
城区公交候车亭广告经营权转让合同
合同编号:CQ09004

甲方:慈溪市公共交通公司
乙方:
慈溪市产权交易中心制订
二○○九年三月
本合同当事人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慈溪市公共交通公司
主体资格证号: 41968967-9
注册住所:慈溪市浒山镇孙塘路339号
机构类型: 事业法人
法定代表人:汤国伟电话: 63018862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主体资格证号或身份证号:
法定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甲、乙双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慈溪市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本着“平等、自愿、有偿”和“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经营概况及内容
甲方将所属的城区128只公交候车亭灯箱广告经营权承包给乙方。乙方统一经营该128只公交候车亭灯箱广告,候车亭的广告发布经营收入归乙方所有。广告发布需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内容必须符合工商部门规定及创建文明城市要求,内容健康,外表设计美观,不得做内容低俗、虚假的广告。
第二条经营权转让方式、期限、价格、价款支付时间和方式
1、经营权转让方式:竞价方式。
2、期限:自2009年3月27日至2011年3月26日
3、价格:甲方将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标的以人民币(大写) 元整;即:人民币(小写) 承包给乙方。
4、价款支付时间和方式:以成交价款的平均值分二次支付,第1年(2009年3月27日至2010年3月26日)的转让费必须于签订本合同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汇入慈溪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帐户;第2年(2010年3月27日至2011年3月26日)的转让费须于2010年3月19日前支付给甲方。
第三条双方约定事项
1、标的成交后,乙方须缴纳履约保证金10万元予甲方。
乙方未能按时签订合同并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第一年转让费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支付第二年转让费的,10万元履约金不予退还。
经营期限内若乙方违反出让方的有关管理条例,或未按合同经营至承包期满,或承包期内将候车亭、灯箱损坏,或承包期内不正常做广告,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用此履约保证金予以补偿;乙方在承包期内若无上述现象,合同期满后,其履约保证金无息如数退还。
2、经营期间对广告制作的要求
A、乙方发布广告应保持经营期限内不空缺、内容完整,经常更新。
B、公益广告优先原则,按规定预留26只广告灯箱幅面为公益广告位置。公益广告由甲方以实际的成本价格支付制作材料费。甲方需另租用发布公益类广告时,乙方应优先提供,并对原公益广告发布点作临时调整,费用按公益广告计算。
C、在无广告招租的情况下,由公益广告代替,且须由乙方免费制作发布。
3、经营期间对广告保养和维护要求
A、在经营期间对所有候车亭进行无偿保养和维护。
B、经常保持候车亭整洁、亮丽并及时修复缺损。
C、每半个月对候车亭进行一次全面擦洗
D、做到小修一天内完成,大修五天内完成。
4、转让期限内,广告经营收入归乙方所有;经营期满后,乙方应将候车亭、灯箱完好无损的归还甲方。
5、乙方应在经营年限内,在城区范围内设立广告业务联系点及维护保养点,广告发布过程中的照明接电费、清洁费、维护费等由乙方负责,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