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问题帐款处理措施
第一条 为妥善处理“问题帐款”,争取时效,以维护本企业和销货经办人的权益,特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所称的“问题帐款”系指本企业营业人员于销货过程中所发生受骗、被倒帐、收回票据无法准期兑现或部分货款未能准期收回等情形的案件。
第三条 因销货而发生的应收帐款自发票开立之日起逾两个月还未收回,亦未按企业要求办理销货退回者,视同“问题帐款”。但情形特殊经呈报副总经理特准者不在此限。
第四条 “问题帐款”发生后,该单位应于2日内据实填妥“问题帐款汇报书”,并检附相关证据、资料等依序呈请单位主管查证并签注意见后,转请人事部帮助处理。 第五条 前条汇报书上的基础资料栏由单位会计员填写;经过情形、处理意见及附件明细等栏由销货经办人填写。
第六条 人事部应于收到汇报书后2日内和经办人及单位主管会商、了解情况后拟订处理措施,呈请直属副总经理指示,并帮助经办人处理之。 第七条 经指示后的汇报书,人事部应即复印一份通知财务部立案,如为还未开立发票的“问题帐款”,则应另复印一份通知财务部立案。
第八条 仓库部接到人事部转来的汇报书后,应将“问题帐款”的商品,专案列帐,免受试用日数的限制。 第九条 经办人填写汇报书后,应注意:
务必亲自据实填写,不得遗漏。
发生原因栏如勾填“其它”时,应在括弧内注明简略原因。
经过情形栏应从和用户接洽时起,依时间的前后,逐一载明至填报日期止的全部经过情形。本栏空白若不敷填写,可另加粘白纸填写。
处理意见栏乃供经办人自己拟具赔偿意见之用,如有需企业帮助者,亦请在本栏内填明。 第十条 汇报书未依前条要求填写者,人事部得退回经办人,请其于收到原汇报书2天内重新填写提出。
第十一条 “问题帐款”发生后,经办人未依要求期限提出汇报书,请求帮助处理者,人事部应不予受理。逾15天仍未提出者,该“问题帐款”应由经办人负全额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会计员未主动填写汇报书的基础资料或单位主管疏于督促经办人于要求期限内填妥并提出汇报书,致经办人应负全额赔偿责任者,该单位主管或会计员应连带受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问题帐款”处理期间,经办人及其单位主管应和人事部充足合作,必须时,人事部得借阅相关单位的帐册、资料,并请求相关单位主管或人员配合查证,该单位主管或人员不得拒绝或借故推拖。
第十四条 人事部帮助直线单位处理的“问题帐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