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非法经营罪辩护词 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情介绍
黄某因无证从货物道路运输被公安机关以非法经营罪刑事拘留,后移交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重庆德普律师事务所接收黄某的委托,指派郭怀军律师、蔡晓波律师担任其法律帮助人、辩护人。郭怀军、蔡晓波律师在研究本案后认为黄某某的行为不组成非法经营罪,决定为其做无罪辩护。后检察机关采纳了两位辩护人的意见,对黄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辩护意见
尊敬的检察官同志:
重庆德普律师事务所接收被告人黄某某的委托,指派郭怀军、蔡晓波律师担任其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的辩护人。现我们依据相关事实和法律发表以下辩护意见,恳请检察官同志给予采纳。
一、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不符合非法经营罪的组成要件,不组成非法经营罪。
1、被告人无证从事货物运输的行为并非《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要求的:其它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本案中之因此拟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系基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要求:违反国家要求,其它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被告人认为何为“其它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怎样了解“其它” 二字是被告人黄某某罪和非罪的关键。
从字面意义上看,“其它”二字的含义是指:不是先提到的或早已明白的。结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要求,第三项要求的“其它”是指:不是本款第一项、第二项要求中提到的非法经营行为。即《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提到的“其它”是指除该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外的非法经营行为。那么除该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外的非法经营行为详细是什么呢?有权机关就此作出了大量的解释,其详细包括非法经营烟草、盐、电信等行为,但并未包括无证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的行为。所以,无证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的行为并非《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要求的:其它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认为无证经营道路运输的行为属《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要求的“其它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的看法,是对“其它”二字的错误解释所致。
首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共三项从逻辑上是一个整体,在对第三项进行解释时应从整体把握“其它”二字的含义,从整体上看“其它”就是:除第一项、第二项要求之外的行为;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司法解释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定等是对“除第一项、第二项要求之外的行为”的详细解释或补充。
其次,认为无证从事道路货物运输是“其它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的看法,错误地将《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这一整体分割,将本属于本条组成部分的第三项完全孤立出来,从而得出“其它”就是:除全部明文要求的非法经营行为之外的行为,据此将无证从事道路货物运输也纳入其中。这么的解释将使非法经营罪的外延无限制的扩大,且有造成类推解释的可能,是为“罪刑法定标准”所不许可的。
2、依据“罪刑法定”这一刑法的基础标准,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不组成非法经营罪。
《刑法》第三条明文要求了“罪行法定标准”、“法无明文要求不处罚”,非法经营罪要求于该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