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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补充说明第三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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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补充说明第三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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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
补充规定(第三稿)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统一规划许可审批标准,根据国家和省市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下称《技术规定》)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第一条 城市建设应按规划成片实施,一般应以街坊为单位,以规划道路为界限,规划蓝线原则上应划至用地周边规划道路中心线。无单独建设条件和规划部门认为不适合单独建设的,必须按规划要求与周边用地整合。
第二条 同一建设项目,各地块(控规)规划指标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在建设基地范围内总量平衡。但不同建筑性质的容量指标不得相互转换。商住用地其住宅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得突破规划设计条件对应的上限值,在不突破规划总建筑面积容量前提下可浮动1%。
第三条 与居住建筑平面形式相似的各类建筑。用地性质为居住的为酒店式公寓,用地性质为商业的为公寓式办公或酒店式办公。
第四条 非居住建筑(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以及幼儿园、托儿所生活用房和大、中、小学教学楼除外)位于居住建筑北向时,其建筑间距按该非居住建筑在居住建筑南向同型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其间距最小值低层不小于 6 米,多层不小于
9 米,同时须满足消防和各专业规范要求(两栋建筑间距值内插建的情况除外)。
第五条 高层建筑位于南侧,与相邻居住建筑为非平行布置时间距按下表:








Ⅰ类地区
Ⅱ类地区
Ⅲ类地区
a≤300
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300<a<600
0.7S
0.8S
0.9S
a≥600
0.6S
0.7S
0.8S
注:①表中“S”为南北向布置时的标准间距值;
②表中“a”为相邻建筑的夹角。
③表中“间距”为建筑正南北向重叠部分的平均间距。
④当 a≤300时,正南北向最近点间距在Ⅰ、Ⅱ、Ⅲ类地区分别不得小于 21M、24M、27M。当 300<a<600时,南北向最近点间距在Ⅰ、Ⅱ、Ⅲ类地区分别不得小于 18M、21M、24M。当 a≥600时,南北向最近点间距在Ⅰ、Ⅱ、Ⅲ类地区分别不得小于 15M、18M、21M。
第六条 高层建筑的建筑主朝向临城市道路主体直接落地,或多层商业建筑设有骑楼的,退让规划道路的距离可按《技术规定》相关要求减少 2 米。
第七条 建筑离界、退让等不满足《技术规定》相关要求,但满足国家相关规范规定的,设计方案经专家评审会通过后,可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程序初审履行公示程序并报市政府审定后予以认可。
建筑内设置的各类型公共开放空间,不另奖励增加可建建筑面积。
第九条 居住及商住用地内商业建筑原则上应相对集中独立设置。居住用地内临城市道路的住宅建筑底层原则上不设置商业。确需配套的商业无独立设置条件需在住宅建筑底层配设的,不应超出主体建筑最外围轮廓线。
第十条 居住及商住用地临路幅宽度 26 米及以上城市道路设置的商业建筑总长度(含建筑底层商业部分)不应超过用地临城市道路边线总长度的 30%;临路幅宽度 26 米以下临城市道路设置的商业建筑总长度(含建筑底层商业部分)不应超过用地临城市道路边线总长度的 50%,主体建筑长度大于上述规定时,商业建筑不得超出主体建筑正投影范围。当临街商业退让城市道路边线(或绿化带边线)大于等于 20 米时,该部分临街商业可不计入临街商业长度。
第十一条 临 12 米以上城市道路的商业应设置宽度不小于 24 米的骑楼(临城市道路仅设置集中的人流出入口的大型商业可不设骑楼),且应配建为其服务的相对独立的停车场(库)。骑楼部分不计入建筑面积和容积率。
第十二条 居住建筑阳台及套内花园等按正投影面积的1/2 计算建筑面积的部分,其计容面积不应超过套内计容建筑面积的 10%。套内计容建筑面积为入户门内所包含的各部分建筑面积之和。
第十三条 建筑报建图审查通过后,在项目面积复核时容积率超出规定值的 1%以内,可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程序初审并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四条 高层住宅设置电梯应满足如下要求:
(一)12 层及以上(不包括 11 层复式住宅)独立单元的高层住宅电梯设置不得少于两台;
(二)高层居住建筑每单元户数超过 60 户时,其电梯设置不得少于 2 台,且平均每台电梯的服务户数不宜超过 75,50 平方米/户以下小户型,户数按 75%折算配置电梯。
第十五条 新建的非套型住宅不考虑相邻建筑对其产生的日照影响。
第十六条 新建高层建筑原则上不得对相邻现有住宅及拟建住宅的日照产生影响,对邻近地块拟建住宅是否有影响,按对等退让原则做模拟日照分析确定。
第十八条 建筑底层的共享架空开放空间的层高,多层不应小于 30 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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