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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建设工程验收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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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建设工程验收管理规定.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水利建设工程验收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批注[ill]:部分专家认为,部出台的 规章和技术标准,名称是采用"水利 工程”或是“水利水电工程”应该统 一,建议由部政法司研究后予以明 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依据、目的)为加强水利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明确验收
职责,规范验收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建设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政府参与投资建设的大中型水
利建设工程的验收活动。小型水利建设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验收分类)水利建设工程验收按验收主体持单位分为法
人验收和政府验收。
法人验收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
收等;政府验收包括阶段验收、专项验收、竣工验收。
第四条 (验收主体)法人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政府验收由有关
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主持。
验收主持单位负责组织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工作组)负责验收工作。
竣工验收壬乍的主持单位应在批准工程开工报告的批准文件中明
确。
第五条(验收时间原则)水利建设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当及
时组织验收。验收工作应当遵循依据合法、程序规范、客观公正、结论 准确的原则。
第六条(验收依据)验收工作的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和技术标准,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经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经批准
的设计文件及相应设计变更、修改文件,施工合同等。
第七条 (不合格处理)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工作组)对工程验收
不予通过时,应在验收结论中明确不予验收通过的理由并提出整改意见。
项目法人应抓紧组织处理有关问题,整改结束后,按照有关程序重新组 织验收。
第八条(监督管理)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建设工程的验收管理工
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其管辖权限内的水利建设工 程的验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建设项目的匹政主管部门负责该项目法人验收的监督管理。项目 法人应及时制定验收工作方案和计划报项目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备。
第二章法人验收
第九条(法人验收内容)工程建设进展到一定阶段,应进行法人 验收。
法人验收除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部分工程投入使用 验收外,项目法人可根据工程建设的需要增加验收的类别和具体要求。
第十条 (验收主体)项目法人可以委托监理单位主持分部工程验 收,有关委托合同(委托书)中应当明确相关验收职责。
法人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
法人验收由验收主持单位、设计、监理、施工、设计、监理等工^ 参建单位的代表组成的验收工作组负责;必要时可邀请工程运行管理运 存单位及参建单位以外的专家参加验收工作;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可应参 与单位工程验收、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工作。
分部工程验收项目法人可以委托监理单位主持验收。有关委托合同 中应当明确相关验收职责。
第十一条(验收成果)法人验收的成果文件分别是分部工程验收 签证、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以及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鉴定书等。
第十二条 分部工程验收的验收成果质量结论应报由项目质量监 督机构核备;单位工程验收、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的验收威果质量结 运应找由项目质量监督机构核定定。
第十三条验收签证或验收鉴定书作为竣工验收的备查资料,由项 目法人负责发送有关单位。项目法人应当自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