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2002-5-21 11:27 【】【打印】【我要纠错】
二OO二年五月二^一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监理人员管理,规范监理人员执业行为,提高监理人员素质,保证工程 监理质量,根据建设部《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和《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 例》等有关法规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监理人员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监理人员管理, 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监理人员是指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
本办法所称监理人员管理是指对监理人员的资格管理、注册管理和执业管理。
第四条监理人员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理工程师的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理员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格管理
第五条监理人员的资格通过考试的办法取得,考试题目统一从省题库中随机抽取。
第六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写全省统一的监理人员的考试大纲、培训教材 和设立题库等工作。监理人员的考试和培训等有关工作可委托监理协会承办,并按培训自愿 参加、考试和培训分开的原则进行。
第七条申报省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具备与工程建设相关的中级以上专业 技术职称,并具有三年以上工程监理、设计、施工和工程管理实践经历。
第八条 申报省监理员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具备与工程建设相关 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九条监理工程师的考试每年举行一次,原则上在每年的10中旬进行,由省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统一安排;监理员的考试次数和时间由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
第十条下列人员可以不参加监理人员资格考试,直接取得省监理工程师资格:
(一) 已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
(-) 已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临时二、三级总监资格证书的;
(三) 具备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高级技术职称、具有三年以上监理工作经历、年龄在55 周岁以上,获得监理企业推荐,并通过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核准。
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发的监理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直 接取得省监理员资格。
第十一条 已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再重新核发《江苏省监理工程师 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参加江苏省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的人员或属于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
(二)项、第(三)项情况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发《江苏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参加江苏省监理员资格考试合格的人员或属于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情况的, 由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江苏省监理员资格证书》,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备案。
第三章注册管理
第十四条监理人员必须向注册机关申请注册,按规定取得《江苏省监理工程师岗位证 书》或《江苏省监理员岗位证书》。
已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人员,不再重新注册和核发《江苏省监理工程师岗位 证书》。
第十五条申请监理人员注册,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 监理企业在职人员;
(二) 取得《江苏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或《江苏省监理员资格证书》;
(三) 身体健康,爱岗敬业,遵守职业道德,并能胜任监理工作;
(四) 年龄在65周岁以下。
第十六条 需要注册的监